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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映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停止執行後,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103 年5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停止執行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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