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3,簡,17,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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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吳新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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