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6,簡,14,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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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廖修寬
被 告 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戴進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間免職等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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