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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菊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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