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代 表 人 郭同會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 月7 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8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8 年4 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