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7,簡,13,2018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即抗告人
代 表 人 郭同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請更正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