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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進財即進財鐵工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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