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呂原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仕賢間就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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