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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吳清煌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吳璋信
訴訟代理人 楊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
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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