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9,簡,18,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18 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王瓊貽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詹凱文間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