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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幃中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8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8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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