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0,交,8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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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洪兆鵬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汪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 年9 月7 日雲監裁字第72-KAU01833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25日22時10分許,在雲林縣斗南鎮五福二街與福興街交岔口處,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以第KAU000000 號違規通知單舉發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

原告不服舉發機關上開舉發,於110 年8 月23日至監理服務網站提出陳述,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於翌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100204486A 號函請舉發機關查證,舉發機關復於同年9 月6 日以雲警南交字第1100011895號函復「違規事實明確」,雲林監理站嗣於同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1000203203號函復原告,並於翌日開立雲監裁字第72-KAU01833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安全交通講習。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案發後已向舉發機關員警解釋當時認知撞到的是黑牆或石塊,並非肇事逃逸,此有畫面可證,原告當時非心虛疾駛而去,實則該地點照明昏暗且無任何交通標示所致,以及原告身體疲勞,駕駛速度慢,以為撞到黑牆或石塊,自認倒楣而未下車查看即慢慢駛離。

又,原告已與受損害車輛之車主達成和解並分期賠償修繕費用等語。

並聲明:㈠原處分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按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為必要處置。

而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

況肇事後第一時間保存現場相關證據,乃掌握事故責任歸屬之關鍵時刻,惟有雙方肇事當事人課盡此一義務之履行,始能杜絕肇事逃逸之歪風,萬不可單憑一方認定其無任何交通事故之可歸責事由,抑或以他方當事人並未留待現場處置為由,即免除自身之現場處置義務。

另所謂「逃逸」者,並不限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做任何察看即行離去之行為,凡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人同意逕行離開肇事現場,亦未留下聯絡資料、方式,致使他造當事人或有關單位難以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逃逸。

至於肇事雙方責任如何、損害是否嚴重、有無下車察看等情,均非所問。

本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無人傷亡且系爭車輛尚能行駛之狀態下,不論責任之歸屬為何,原告理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留置現場,靜待警察到場查驗人別及採證處理,以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惟原告竟未依上開規定處置即逕自決意駕車離去現場,縱非出於故意,亦有可歸責之過失事由,自已構成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證舉發並無違誤,被告續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應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

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 個月至3 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原告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均有明文,參以前述裁罰基準表可知違反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3,000 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

㈡、經查,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違規通知單、申訴信件、雲林監理站110 年8 月24日嘉監雲站字第1100204486A 號函、110 年9 月6 日嘉監雲站字第1100203203號函、舉發機關110 年9 月6 日雲警南交字第1100011895號函(及其內附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採證照片)、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7頁反面),足可認定為真實。

復查,案發現場事故影像經本院於110 年11月8 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對此,原告主張其當時誤以為係撞擊牆壁或石塊始逕自駛離現場,對於致他人車輛損壞一事並不知情,並非故意肇事逃逸等語。

惟查,從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知案發現場沿路均有停放車輛,本案系爭車輛係以車頭撞擊停放於路邊車輛之左側車身,並致該車輛之車身稍微往路旁位移等情,足認當時撞擊力道並非輕微(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且原告駕車撞擊停放於路旁之車輛後,耗時約1 分鐘倒車始離開錄影畫面,故原告於上述過程中顯然可以發現其正前方之物體為停放於路旁之車輛,是其主張誤以為撞到牆面或石塊等語,顯與事實未符,且與一般常情有違,本院自難採信。

再者,縱認原告當時不知其撞擊之物體為停放於路旁之車輛,但其既知悉系爭車輛有撞擊不明物體乙事,則其對於「肇事」應有認識,而在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狀態下,不論責任之歸屬為何,原告本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始得將車輛移置,並應通知警察機關,留置現場,靜待警察到場查驗人別及採證處理,以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惟原告未依上開規定處置即逕行駛離現場,其所為即屬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應堪認定。

因此,原告之違規行為縱無故意,亦難認無過失。

至於原告陳稱其與受損車輛之車主達成和解乙情,容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核與被告判斷原告有無肇事逃逸之行政違規事實無關,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另原告陳稱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等語,本院認為被告就本案原告違規事實係依據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此乃被告依法所必須為之羈束處分,被告並無裁量之權限,自難認原處分有與比例原則相牴觸,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確有肇事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違規情事,則被告依據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應屬適法。

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翻拍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有1 檔案,以下勘驗檔案名稱「ARW-6159警影像」,檔案長度為1 分12秒,聲音部分省略。
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為畫面顯示之錄影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錄影時間22:07:20
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無雨,攝影器材為道路旁設置之監視器。畫面可見道路兩側均有停放車輛。
㈡、錄影時間22:07:21至22:07:28
畫面左上角可見有一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橫越馬路,車頭隨即撞擊停放於路邊之小客車左側車身,並可見該小客車遭系爭車輛撞擊後往畫面右邊稍微位移,系爭車輛煞停。
㈢、錄影時間22:07:29至22:08:30
系爭車輛開始緩慢倒車。
㈣、錄影時間22:08:31至檔案結束
系爭車輛離開錄影畫面。
㈤、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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