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0,簡,20,2021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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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邱宗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已自為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既不在準用之列,自不得再類推適用上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51號、91年度裁字第2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市○○○路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又本件雖已經言詞辯論程序,惟依前揭說明,並無擬制合意管轄之準用或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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