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0,簡,5,2021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歐俊龍
訴訟代理人 何秀卿
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依原告起訴書狀所載並參酌所附訴願決定書之內容,可知原告應係對「雲林縣稅務局109年8月11日雲稅法字第1090800110號復查決定」及其訴願決定有所不服,惟原告並未於書狀內具體主張訴之聲明為何,且未提出上開原處分書,據此,原告應以「訴之聲明欄」表明其主張聲明(例如「一、○○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等語),並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雲林縣稅務局109年8月11日雲稅法字第1090800110號復查決定書。

三、末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

查原告漏未記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自應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為「張永靖」。

四、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