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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告 鄭臣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市○○○路00號,而原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鄉○○○0號,有戶役政次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而本件之行為之違規地點在新北市○○區○○○○○○道○號聯絡道處,以上均與本院所轄無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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