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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9號
原 告 楊孟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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