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1,簡,16,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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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隆壹食品即謝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所在地(即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代表人姓名(即陳琄)、住居所(即得載明住同上)及其與機關之關係(即局長),是原告應提出填載正確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之起訴狀到院。

二、又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檢附供證明之「原處分」,是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載所甲證1「原處分」,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2月24日保納行二字第11110056500號函。

三、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上開原處分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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