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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 年度簡字第3 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代 表 人 黃文啓
訴訟代理人 黃楷融
陳俞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凱鈞、蔡慧錦間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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