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1,簡,8,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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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鍾國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連對間就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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