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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黃橙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誤載被告為雲林監理站及法定代表人之姓名為蔡文錦(按雲林監理站並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立之機關嘉義監理所為被告),復未檢附裁決書,致有起訴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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