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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頎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提出本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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