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06,停,1,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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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法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蒂
關係人 黃世直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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