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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陳建庭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 年7 月6 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第11行所載「106 年」應更正為「107 年」。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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