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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顏天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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