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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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