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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邱宗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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