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ULDA,110,簡,4,202202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李德寅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5日所為110 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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