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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楊新春
被 告 鄧秀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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