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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光
柯芷芸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志光告訴被告柯芷芸公然侮辱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定被告柯芷芸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柯芷芸告訴被告許志光傷害部分,檢察官認係犯同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許志光、柯芷芸均撤回告訴,有許志光於100 年7 月6 日陳報之刑事撤回狀、柯芷芸於同年9 月14日陳報之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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