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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啟祥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09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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