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易,456,2011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啟祥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09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