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易,498,2011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周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1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09月28日下午02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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