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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19號
100年度訴字第904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府錡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381號、第5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府錡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謝府錡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同法第329條、第328條第1項準強盜罪,涉犯之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準強盜罪後,經傳喚、拘提不到,而其亦自承居無定所,顯見其畏罪逃匿,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 年11月22日起羈押3 月。
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 年1月5 日雲檢文金101 執助2 字第00393 號函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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