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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健能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李水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40號),並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洪秀虹
通 譯 王聰裕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 文:許健能共同犯販賣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李水福共同犯販賣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許健能係「AV光碟館」連鎖店之實際負責人,其自民國98年12月22日起,僱用李忠洲(下述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擔任址設雲林縣斗南鎮○○路205 號之斗南分店店長,另自99年2 月9 日起,僱用李水福擔任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 段294 號之斗六分店店長。
許健能、李忠洲、李水福竟共同或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許健能分別自李忠洲、李水福受僱日起,與其二人分別基於販賣猥褻物品及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物之犯意聯絡,在前開斗南分店及斗六分店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元至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內容為男女性交、人獸交、裸露生殖器官、竊錄非公開活動即男女在賓館內性交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光碟予不特定之成年人。
㈡許健能、李忠洲均明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係大陸地區所製造,並無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字號,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9年1 月間起,在前開斗南分店內,以新臺幣300 元之價格販賣「三體牛鞭活動力膠囊」予不特定之成年人。
二、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持搜索票至在上開斗南分店、斗六分店內執行搜索,分別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方知上情。
參、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15條之2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肆、附記事項:其餘扣案物品,無從證明與被告二人犯罪有關,也並非違禁物,均不予沒收之。
伍、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陸、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柒、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洪 秀 虹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附表一:斗南分店查扣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 1 │電腦主機含燒錄│ 臺 │ 8 │①供燒錄猥褻光碟之│
│ │機 │ │ │ 用。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2 │多功能噴墨彩色│ 臺 │ 7 │①供列印猥褻光碟封│
│ │列表機 │ │ │ 面之用。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3 │空白光碟片 │ 箱 │ 34 │①預備供燒錄猥褻光│
│ │ │ │ │ 碟之用。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4 │空白光碟盒 │ 箱 │ 14 │①預備裝猥褻光碟之│
│ │ │ │ │ 用。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5 │不織布套 │ 包 │ 24 │①預備裝猥褻光碟之│
│ │ │ │ │ 用。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6 │三體牛鞭勃動力│ 盒 │ 44 │①為禁藥。 │
│ │膠囊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7 │色情光碟片 │ 盒 │ 166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 │ │③1 盒12片。 │
├──┼───────┼───┼───┼─────────┤
│ 8 │色情光碟片 │ 束 │ 350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 │ │③1 束20片。 │
├──┼───────┼───┼───┼─────────┤
│ 9 │人獸交光碟片 │ 片 │ 129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色情光碟片 │ 桶 │ 2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 │ │③1 桶100 片。 │
├──┼───────┼───┼───┼─────────┤
│ │無封面散裝色情│ 束 │ 12 │①為猥褻光碟。 │
│ │光碟片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 │ │③1 束20片。 │
└──┴───────┴───┴───┴─────────┘
【附表二:斗六分店查扣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 1 │人獸交光碟片 │ 片 │ 122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 2 │偷拍無碼光碟片│ 片 │ 95 │①為猥褻光碟。 │
│ │ │ │ │②為許健能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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