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簡上附民,12,2012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張佳琪
9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程
被 告 顏淑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簡上字第10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就刑事部分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