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聲,1025,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9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參公克)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90 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513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鑑識中心民國99年5 月12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890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等語,因而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警方查獲被告林振傑施用第一級毒品時,同時扣得被告持有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513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上揭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詳見99年度毒偵字第290 號偵查卷第24頁),且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 月2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詳見99年度毒偵字第290 號偵查卷第43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