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聲,958,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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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榮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榮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經查受刑人蔡榮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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