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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4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之斜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慧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以99年度偵字第2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之斜背包1 個,經鑑定係為仿冒商標之物,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慧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 個月內,支付新臺幣10,000元予雲林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且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8 個月內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嗣經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6 月2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895號駁回而確定,上開緩起訴已於100 年6月20日屆滿,無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華南商業銀行99年8 月20日號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CELINE」商標之斜背包1 個,為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所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業經被告供承無訛(見警卷第1 至2 頁正反面、偵卷第6 至8 頁),並有上開扣案物照片、雅虎奇摩帳號申請資料、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委託授權書以及該公司之在臺授權代表趙俊堯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暨鑑定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至8 至12頁),揆諸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沒收之。
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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