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聲,995,201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政雄 42歲民.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政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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