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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隆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隆泰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承有搶奪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為佐證,足認被告涉嫌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有多次經通緝到案紀錄,亦可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次見財起意,對熟識之鄰居行搶奪金項鍊之行為,並審酌被告無固定工作,經濟狀況不佳,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羈押事由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程序,故自民國100 年12月2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二、茲被告另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六簡字第25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1 年1 月5 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 年1 月5 日雲檢文土100 執2601字第00405 號函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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