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0,訴,1024,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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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勇自民國壹百零壹年壹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敏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7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 年1 月1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土字第4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且其在監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1 年1 月10日起撤銷羈押。

末以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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