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郭文郎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
- 二、翁東聖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三、翁東聖、林珮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四、翁東聖與郭修瑞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五、李世倉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六、郭修瑞、郭文郎、吳威僑共同販賣、李世倉幫助販賣第三級
- 七、吳威僑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八、嗣因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號、
- 九、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彰化縣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 二、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證明力部分:
- 二、論罪科刑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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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40號
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東聖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林珮瑜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李世倉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郭文郎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吳威僑
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4110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東聖】所犯罪名及處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扣案之2GSM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與林珮瑜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其與林珮瑜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珮瑜】所犯罪名及處刑,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扣案之2GSM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世倉】所犯罪名及處刑,詳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郭文郎】所犯罪名及處刑,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扣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NOKI 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郭修瑞、吳威僑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與郭修瑞、吳威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吳威僑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威僑】所犯罪名及處刑,詳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計柒拾壹點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郭修瑞、吳威僑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與郭修瑞、郭文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郭文郎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郭文郎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99年3 月22日,以99年度嘉簡字第1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7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吳威僑於98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嘉義地院於98年9月1 日,以98年度嘉交簡字第6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翁東聖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翁東聖明知海洛因係政府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100年3 月10日19時40分、44分、45分許,持用其所有2GSM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下稱甲行動電話,均扣案)作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繫,由郭修瑞代為轉達陳宏賓購買毒品之意,並約妥交易數量、地點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翁東聖在嘉義市○○路513 巷某廟前,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數量不詳)販賣與陳宏賓,並當場向陳宏賓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現金(未扣案),而完成毒品買賣交易。
三、翁東聖、林珮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林珮瑜為翁東聖之同居女友,2 人有同居共財之緊密關係。
翁東聖、林珮瑜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翁東聖所有之甲行動電話以及林珮瑜所有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非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乙行動電話,均扣案)作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於接獲許証評(代郭修瑞轉達)、郭修瑞欲購買毒品之來電,約定交易數量、地點後,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郭修瑞之犯行:㈠林珮瑜於100 年3 月30日0 時34分、35分、36分許,持用乙行動電話與持用郭修瑞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証評聯絡,由許証評代郭修瑞透過林珮瑜向翁東聖詢問甲基安非他命價格,並相約在嘉義市○○路○○道1 號高速公路之交流道下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 至6 所示),許証評於稍後與郭修瑞共同前往嘉義市統聯客運站前,以部分賒帳之方式,由林珮瑜、翁東聖將價格為5,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大包販賣予郭修瑞,並自郭修瑞處得款3,500 元(價金未扣案,事後亦未清償賒帳欠款),而完成毒品買賣交易。
㈡林珮瑜於100 年3 月22日21時53分、23時56分、同年月23日0 時17分、58分許,持用甲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郭修瑞以「要1 個跟昨天同款的」,表達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並請林珮瑜轉達翁東聖,林珮瑜表示同意並與郭修瑞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謝國男租屋處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而由同日稍後,翁東聖指示林珮瑜攜帶毒品下樓與郭修瑞交易,而以2,500 元之價格,販賣1 包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郭修瑞,並向郭修瑞收取價款2,500 元(價金未扣案),買賣完成。
㈢林珮瑜、翁東聖於100 年4 月5 日18時10分、19時3 分許,持用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後,郭修瑞表達欲購買2 錢甲基安非他命之意(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嗣後林珮瑜、翁東聖在嘉義縣民雄鄉湯野汽車旅館內,以甲基安非他命2 錢16,000元之價格,將2 錢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郭修瑞,並以「回帳」 (即翁東聖先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郭修瑞,待郭修瑞將自翁東聖處所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出售後,再將毒品款項支付予翁東聖)方式進行交易。
郭修瑞於同日稍後將甲基安非他命1 錢販出後收得之8,000 元價款再清償予翁東聖(價金未扣案)收執(其餘價金迄未清償)。
四、翁東聖與郭修瑞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翁東聖與郭修瑞(下述犯行,均由本院另案審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翁東聖提供毒品,郭修瑞持其所有NOKI A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丙行動電話,均扣案)作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而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㈠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7日9 時24分、31、47分、56分、10時14分、17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並相約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邊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至18所示),嗣於同日稍後,翁東聖駕車搭載郭修瑞到場,並由郭修瑞將翁東聖所有之海洛因1 包,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宏賓(價金未扣案),並自陳宏賓處得款4,000 元,銀貨兩訖。
㈡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9日11時52分、12時3 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得知陳宏賓欲購買海洛因,郭修瑞允諾後即於同日12時10分、11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撥打翁東聖持用之甲行動電話向翁東聖說明陳宏賓來電之目的,翁東聖旋指示郭修瑞詢問陳宏賓欲購買之數量,郭修瑞再於同日12時12分、17分、33分、34分、38分許,持用用丙行動電話分別與陳宏賓、翁東聖聯絡,轉達陳宏賓欲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之訊息予翁東聖,翁東聖則指示郭修瑞與陳宏賓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華濟醫院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9至28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由翁東聖在華濟醫院外,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1 包海洛因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2,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㈢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0日19時33分、49分、20時15分、25分、36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相約在嘉義市○○路某便利商店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9至33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由翁東聖駕車搭載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而以賒帳方式,推由郭修瑞與陳宏賓進行交易,郭修瑞即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小包予陳宏賓(迄未清償),買賣完成。
㈣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3日11時25分、47分、59分、12時5 分、7 分、11分許,使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表達欲購買海洛因之意(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4至39所示),郭修瑞轉知翁東聖後,翁東聖交付海洛因1 包予郭修瑞,並指示郭修瑞前往交易。
嗣於同日稍後,郭修瑞於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海洛因1 小包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惟因海洛因數量不足,郭修瑞向陳宏賓表示翁東聖會將不足分補予陳宏賓,陳宏賓不信,郭修瑞乃於同日13時2 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甲行動電話之林珮瑜反映此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
㈤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4日16時33分,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得知陳宏賓欲購買海洛因(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旋告知翁東聖前情,翁東聖指示郭修瑞與謝國男詢問有無海洛因,郭修瑞於同日16時51分、18時9 分、26分、43分、48分、51分許,以丙行動電話與撥打謝國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明欲購買海洛因之意,並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路WTO 檳榔攤旁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2、48、49、55、57、58所示),並於同日稍後,以賒帳方式,向謝國男取得重約1 公克之海洛因(事後已由翁東聖清償7,000 元,此部分犯行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並帶回交予翁東聖。
另郭修瑞於同日17時6 分、22分、43分、54分、18時7 分、30分、32分、37分、40分、43分、46分、19時14分、20分、22分、29分、20時5 分、11分、13分許,以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証評聯絡,彼此約定在雲林縣北港鎮○○路路旁某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3、44、45、46、47、50至54、56、59至65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翁東聖開車搭載郭修瑞前往前開約定地點,陳宏賓與許証評亦前往該處,而由翁東聖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重約0.45公克,其中折合500 元之海洛因,係補償前次不足之海洛因)予陳宏賓,而自陳宏賓處得款3,500 元(價金未扣案),買賣完成。
㈥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7日23時38分、同年月28日0 時15分、23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後,並約定在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6至68所示),翁東聖推由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以賒帳500 元之方式,將價格為1000元之海洛因販賣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其餘款項迄未清償),交易完成。
翁東聖於同日凌晨0 時5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郭修瑞持用之丙行動電話,並質問郭修瑞為何去這麼久,郭修瑞答稱陳宏賓尚在試用等語(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6至69所示)。
㈦郭修瑞於100 年3 月20日10時1 分、14分、24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甲行動電話之翁東聖聯絡,將陳宏賓藥癮發作之事告知翁東聖(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0至72所示)。
翁東聖即於同日稍後,在嘉義市○○路513 巷口,以4,000 元之價格,將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4,000 元(價金未扣案),銀貨兩訖。
五、李世倉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㈠李世倉於100 年3 月20日15時13分、14分、56分許,持其所有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內搭配使用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下稱戊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洪冠年聯絡後,並相約在北港鎮○○街39號洪冠年居處樓下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3至75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由李世倉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洪冠年,並當場交付之,價款由洪冠年暫時賒欠(迄未清償),買賣完成。
㈡李世倉於100 年3 月15日17時15分、31分、38分許,持用戊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証評聯絡後,2 人相約在北港鎮嘉義客運車站碰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6至78所示)。
嗣於結束通話後某時許,由李世倉在該處,以1,000 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予許証評,並自許証評處得款1,000 元,銀貨兩訖。
六、郭修瑞、郭文郎、吳威僑共同販賣、李世倉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郭文郎、郭修瑞、吳威僑、李世倉均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國家懸令禁絕販賣之物,李世倉竟基於幫助販賣第愷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9日16時39分、45分、17時39分、40分許,持用戊行動電話與丙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詢問其身上有無100 公克的愷他命,郭修瑞即於同日17時59分許,由郭修瑞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其所有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內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下稱己行動電話)之吳威僑聯絡詢問前情,吳威僑應允出售後,並表示將指示郭文郎前往交易並收款等情。
謀議既定,郭修瑞、郭文郎及吳威僑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由吳威僑以電話聯絡持用其所有NOKIA 廠牌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內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下稱庚行動電話)之郭文郎(綽號「牛耶」)聯絡,指示郭文郎至嘉義市○○○路謝國男租屋處取得吳威僑放置於該處之100 公克愷他命,並囑其與郭修瑞聯絡交易地點。
郭修瑞再分別於同日18時0 分、9 分、10分、11分、19分、20分、31分、35分、38分、50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分別與李世倉、吳威僑聯絡,吳威僑告以其將推由郭文郎攜帶100公克愷他命前去交易,郭修瑞未先詢問吳威僑及郭文郎即向李世倉報價,告知愷他命之價格為23,000元,並與李世倉相約在嘉義市○○路中油加油站交易等情。
郭修瑞並於同日19時8 分許,持用同一電話詢問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翁東聖要如何計算愷他命款項。
郭文郎承吳威僑指示取得100 公克愷他命後,即於同日19時2 分、6 分、11分、18分、25分、33分許,持用庚行動電話與持用丙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詢問郭修瑞要「借」多少愷他命、有無收取愷他命款項等情,並向郭修瑞報100 公克愷他命之價格為「23」,而與郭修瑞相約在嘉義市○○路中油加油站會面,郭修瑞則另於同日19時13分、15分、16分、19分、31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分別與李世倉、吳威僑保持聯繫;
郭文郎、郭修瑞、李世倉與楊勝祥(起訴書誤載為楊勝傑)稍後分別駕車抵達該中油加油站後,郭修瑞、楊勝祥及李世倉均至郭文郎所乘車上(郭修瑞在副駕駛座,楊勝祥及李世倉則在後座),由楊勝祥試用愷他命後確認品質後,郭文郎將100 公克愷他命交予楊勝祥,楊勝祥則將23,000元交予郭修瑞,郭修瑞當場即交由郭文郎帶回交付予吳威僑收取(價金未扣案)。
郭修瑞再分別於同日19時47分、20時1 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李世倉、吳威僑聯絡,除告知李世倉已連同試用之1 包愷他命一起交付外,並告知吳威僑共收取23,000元並轉交郭文郎,吳威僑則稱郭修瑞應開價30,000元(前揭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9至107 所示)。
七、吳威僑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㈠翁東聖於100 年3 月21日20時8 分、16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丙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郭修瑞欲向翁東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蕭登標服務處後方大樓之謝國男租屋處樓下見面,然因翁東聖手中並無甲基安非他命,翁東聖乃聯絡吳威僑至該處與郭修瑞交易,並於同日20時40分許,持用同一電話告知郭修瑞將由吳威僑下樓與郭修瑞交易(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08 至110 所示),而於稍後,在該處樓下,以部分賒帳之方式,由吳威僑將價格為5,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半錢販賣予郭修瑞,並自郭修瑞處得款3,500 元(價金未扣案,其餘價款迄未清償),許証評則在旁目睹交易過程(翁東此一幫助行為,未據起訴),交易完成。
㈡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5日8 時36分、9 時50分、11時8 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旻富聯絡後,並相約在嘉義市○○路某巨蛋便利超商外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1 至113 所示)。
嗣於同日稍後,吳威僑抵達該處,並至謝旻富所駕車內,以9,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錢予謝旻富,並自謝旻富處得款5,000 元,其餘3,000 元則與吳威僑之前積欠的債務抵銷,尾款1,000 元則於犯罪事實七、㈣所載時、地清償(價金均未扣案),交易成功。
㈢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5日21時35分、22時33分、23時5 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旻富聯絡,並相約在嘉義市○○路某巨蛋便利超商外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4 至116 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吳威僑抵達該處,即在謝旻富所乘車內,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錢予謝旻富,並自謝旻富處得款9,000 元(價金未扣案)。
㈣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7日凌晨0 時28分、4 時53分、57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旻富聯絡,並約在嘉義市火車站前站旁湯姆熊電子遊戲場外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19 所示)。
嗣後,謝旻富駕車抵達前揭約定地點,吳威僑即在謝旻富所駕車內,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謝旻富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偉」之友人,並自「阿偉」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謝旻富則在旁目睹交易過程,並將其之前(即犯罪事實七、㈡所載)所積欠之借甲基安非他命款項1,000 元交付吳威僑(價金未扣案),買賣完成。
㈤吳威僑於100 年3 月30日11時36分、12時2 分、7 分、15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旻富聯絡後,相約在嘉義市○○道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0 至123 所示)。
而於同日稍後,由吳威僑於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錢予謝旻富及「阿偉」,並自「阿偉」處得款9,000 元(價金未扣案),謝旻富則在旁目睹交易過程。
㈥吳威僑於100 年3 月31日15時14分、16時2 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旻富聯絡,相約在嘉義市○○路與友愛路交岔路口友愛大地大樓樓下碰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4 至125 所示)。
並於結束通話後某時許,吳威僑抵達前揭地點,旋在謝旻富所乘車內,以8,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錢予謝旻富,並自謝旻富處得款8,000 元(價金未扣案),銀貨兩訖。
㈦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5日13時55分、14時19分、29分、35分、38分、43分、46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祐綸聯絡,2 人相約在嘉義市○區○○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6 至133 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吳威僑在停放於前揭地點之劉祐綸所乘車內,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 分之1 錢予劉祐綸,並自劉祐綸處得款3,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惟事後劉祐綸認為吳威僑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不足,而於同日15時10分、22時11分許,以同一電話傳送簡訊質疑吳威僑(簡訊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
㈧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8日22時42分、58分、23時7 分、17分、22分、25分、30分、34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祐綸聯絡,並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蕭登標服務處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5 至143 所示)。
嗣後,吳威僑抵達該處,旋在劉祐綸所駕車內,以5,000 元之價格,販賣重約半錢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劉祐綸,並自劉祐綸處得款5,000 元(價金未扣案),完成買賣。
㈨吳威僑於100 年4 月19日15時9 分、15分、16分、35分、44分、16時9 分、22分、30分、43分、44分、17時5 分、17時8 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李美慧聯絡後,並相約在嘉義市合家歡KTV 前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4 至155 所示)。
嗣後,由吳威僑在該處,以4,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李美慧,並自李美慧處得款4,5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㈩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5日22時15分、23時1 分、5 分、35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向侯永芳借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卓乙全聯絡,2 人相約在嘉義市○○路○○道附近之阿羅哈客運站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6 至159 所示)。
嗣由侯永芳駕車搭載卓乙全前往該處,而由吳威僑,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卓乙全,並自卓乙全處得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買賣交易完成。
吳威僑於100 年3 月19日20時11分、22時54分、23時34分、43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侯永芳、卓乙全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0 至163 所示),在嘉義市蕭登標服務處前廣場,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卓乙全,並當場交付之,並自侯永芳、卓乙全處得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成功。
吳威僑於100 年3 月24日22時4 分、28分、37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卓乙全、侯永芳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4 至166 所示),在嘉義市蕭登標服務處前之廣場,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卓乙全,並自卓乙全處得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
吳威僑於100 年4 月3 日凌晨0 時10分、33分許,持用己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侯永芳、卓乙全聯絡,相約在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附近之某7-11便利超商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7 至168 所示)。
並於同日稍後,侯永芳駕車載送卓乙全前往該7-11便利超商,而由吳威僑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卓乙全,並自卓乙全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銀貨兩訖。
八、嗣因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0 年4 月21日19時10分許,持檢察官開立之拘票至嘉義縣太保市○○路二段116 號玉山莊汽車旅館301 號房拘提翁東聖、林珮瑜及許証評到案,並扣得甲、乙、丁行動電話等物,且在許証評處手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99 38 公克);
另於100 年4 月21日15時2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33號前拘提郭修瑞到案,並自郭修瑞身上查獲及扣得丙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
另於100 年6月30日21時1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街133 號2樓209 室緝獲吳威僑,並扣得謝國男與吳威僑共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計71.63 公克)等物,方查知上情。
九、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林分局、和美分局、鹿港分局、芳苑分局、和美分局、田中分局、北斗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第三(臺中)海巡隊、第二、三岸巡總隊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檢察官係以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號起訴書,起訴被告郭修瑞、郭文郎所涉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下稱100 訴540號)審理,嗣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復追加起訴被告吳威僑涉嫌與被告郭修瑞、郭文郎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110號、100 年度緝字第177 號),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16 號(下稱100 訴716 號)受理,均有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卷可憑,兩者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稱「數人共犯一罪及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依上開規定,其追加起訴應予准許,本院自得將被告吳威僑部分合併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法律例外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查證人洪冠年、謝旻富、劉祐綸、李美慧、卓乙全、侯永芳、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許証評、陳宏賓、李世倉、郭文郎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經具結,有結文紙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卷二第178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卷三第15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卷四第20、21、74、192 、193 、194 、203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卷五第111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49號卷第28、58、83、93、123 、133 、161 、166 頁),又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證人洪冠年、謝旻富、劉祐綸、李美慧、卓乙全、侯永芳、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許証評、陳宏賓、李世倉及郭文郎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或稱通訊監察)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傳喚該通訊者;
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該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12、75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等人所犯販賣第一、二、三級毒品罪,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7 年、5 年以上之罪,且監聽過程確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100 年聲監字第47、91、101 號、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106 、149 號通訊監察書影本5 件在卷為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7176號卷第28、29頁),且公訴人、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對此監聽譯文之真實性亦不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及實務見解,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為明被告李世倉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及其智能有無障礙等情,送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進行鑑定,該院於100 年4 月26日以(100 )長庚院嘉字第00 925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見100 訴540號卷三第25至30頁),為本院依前開規定,囑託該醫院所為之鑑定報告,為同法第206條第1項所規定之書面報告,屬於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書面,自有證據能力。
㈣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
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
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
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09月0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
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
其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要旨參照)。
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7 月29日刑鑑字第1000089799號鑑定書(見100 訴716 號卷一第168 頁至第169 頁),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請鑑定,揆諸前揭說明,屬「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應有證據能力。
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文。
查以下所引用其他供述證據,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320 頁至第320 頁反面、第327 頁、卷三第87頁反面、100 年度訴字第716 號卷一第100 頁反面、卷二第13頁反面),依上揭規定,均應肯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證明力部分:㈠被告翁東聖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二、三、四㈠至㈦之部分,業據被告翁東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宏賓、郭修瑞及林珮瑜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甲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
再稽之前述通話內容,其中使用暗語(例如:「一本資料」、「一半多少」「1 個」、「那種的」、「2 件」、「八分之一」、「好了」、「1 張」),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反與實務上常見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相近,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
此外,被告翁東聖於本案審理中供稱:販賣海洛因1,000 元約賺1 、200 元,賣2,000 元約賺200 元到400 元,販賣甲基安非他的利潤1 錢約賺500 元,利潤比較少,販賣2,5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約賺1 、200 元等語(見100 訴540 號卷二第182 頁),可信被告翁東聖主觀上確有藉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以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綜上,足認被告翁東聖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翁東聖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林珮瑜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三之部分,業據被告翁東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修瑞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4 至12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乙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
再觀之上揭通話內容,不時出現由被告林珮瑜與許証評、郭修瑞聯絡,並將其等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轉告被告翁東聖,而其中使用暗語(例如:「一半多少」「1 個」、「那種的」、「留2 件」),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反與實務上常見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相近,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
再者,被告林珮瑜與被告翁東聖為同居男女朋友,有同居共財之緊密關係,販毒利潤亦供2 人花用,且其對被告翁東聖販賣毒品等情知之甚詳,平時會幫忙接聽電話、聯絡交易地點及收取販毒款項等事實,業據被告林珮瑜供承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卷一第218 頁至第219 頁、卷四第15頁至第18頁),而被告林珮瑜平時亦幫忙分裝毒品、聯繫毒品交易或交付毒品並收款等情,業據證人郭修瑞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180 至第181 頁),另佐以被告翁東聖於本案審理中供稱:販賣甲基安非他的利潤1 錢約賺500 元,利潤比較少,販賣2,5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約賺1 、200 元等語(見100 訴540 號卷二第182 頁),可信被告林珮瑜主觀上亦有藉由與被告翁東聖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以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綜上,足認被告林珮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珮瑜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李世倉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五、六之部分,業據被告李世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冠年、許許証評、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修瑞、敦文郎、吳威僑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73至107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再觀之前揭通話內容,其中使用暗語(例如:「先欠一下」、「現在甘有那種的」、「要1 張」、「100 的還有按?」、「100 件」、「23」、「2 萬3 」、「版子那一包」、「開3 」),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艱澀之詞彙,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
此外,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
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
查被告李世倉與購毒者之間並非至親或錢財共通關係,若無藉此牟利之情,自無費心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必要,且被告李世倉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冠年、許評評有無獲利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沒有賺錢,但對方會分一點毒品給我施用等語(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317 頁),益見被告李世倉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綜上,足認被告李世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世倉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被告郭文郎部分:上開犯罪事實六之部分,業據被告郭文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修瑞、李世倉及另案被告吳威僑李世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79至107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再稽之前揭通話內容,其中不時出現暗語(例如:「100 的還有按?」、「100 件」、「23」、「2萬3 」、「版子那一包」),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艱澀之詞彙,足見其與郭修瑞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
此外,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
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
查被告郭修瑞與購毒者之間並非至親或錢財共通關係,若無藉此牟利之情,自無費心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必要,益見被告郭文郎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綜上,足認被告郭文郎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文郎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㈦被告吳威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六、七之部分,業據被告吳威僑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郭修瑞、李世倉、郭文郎、證人郭修瑞、謝旻富、劉祐綸、李美慧、卓乙全及侯永芳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86 至214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再稽之前揭簡訊及通話內容,其中不時出現暗語(例如:「拿1 千」、「四一用多少」、「要一半」、「要45」、「一半要45」、「2 個半的85」、「先差5 、「差1 千」「4 千」、「剩1 千多」),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艱澀之詞彙,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
此外,又有被告吳威僑、謝國男共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扣案足佐。
而扣案之12包毒品,其中粉末10包合計驗餘淨重70.03 公克,另有粉末1 包驗餘淨重1.6 公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此有該局100 年7 月29日刑鑑定字第1000089799號鑑定書(見100 訴716 號卷一第168 頁至第169 頁)附卷可稽。
另佐以被告吳威僑於本案審理中供稱:販賣甲基安非他的利潤1 、2 千元而已,另外販賣愷他命是我自己決定的,收到的錢我交給謝國男,謝國男只有資助我的生活費,沒有特別拿錢等語(見100 訴716 號卷一第99頁至第99頁反面),可信被告吳威僑主觀上亦有藉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行為以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綜上,足認被告吳威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威僑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現行刑法關於(共同)正犯、從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共同)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幫助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數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學說上稱之為「功能性的犯罪支配」;
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珮瑜為了其與同居男友即被告翁東聖之營生,而參與分裝毒品、聯絡交易地點、數量,縱其所參與者為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其主觀上有為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且居間聯絡,依前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仍屬共同正犯。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針對犯罪事實六之部分,被告李世倉僅係居中聯絡,對交易提供必要助力,並未實施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認其此部分之犯行,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則:⒈核被告翁東聖就犯罪事實二、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⒉核被告林珮瑜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李世倉就犯罪事實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六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⒋核被告郭文郎就犯罪事實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⒌核被告吳威僑就犯罪事實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七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等人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於被告郭文郎、吳威僑因販賣行為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渠等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本不成立犯罪,自無吸收之問題。
㈢被告翁東聖與被告林珮瑜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被告翁東聖與郭修瑞間,就犯罪事實四所示之犯行、被告郭文郎、吳威僑及郭修瑞間,就犯罪事實六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翁東聖所犯8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四㈠至㈦)、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㈠至㈢)、被告林珮瑜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㈠至㈢)、被告吳威僑1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七㈠至),均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皆應分論併罰之。
㈤累犯:被告郭文郎、吳威僑分別有如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分別加重其刑(惟被告吳威僑販賣第二級毒品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㈥刑罰減輕事由: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所謂自白係指對自白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犯罪之供述,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
查:⑴被告翁東聖:就犯罪事實二、三㈡、㈢、四㈠至㈣(其中犯罪事實三㈡、㈢部分,於檢察官訊問時附和同案被告郭修瑞之供述,自應從寬認定;
其中犯罪事實四㈣部分,司法警察詢問時及偵查中檢察官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均漏未訊問,而未給予被告翁東聖陳述之機會,亦應從寬認定)之犯行,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渠等之刑。
至於犯罪事實三㈠、四㈤至㈦部分,被告翁東聖雖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惟其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或供稱幫人調貨、無償轉讓,或供稱購毒者未出現致交易未完成,而非販賣等情,既未自白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尚難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之寬典。
⑵被告林珮瑜、李世倉、郭文郎就上述犯行,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渠等之刑。
⑶被告吳威僑就犯罪事實七部分,雖於警詢及偵訊時一度否認前揭犯行,然其於100 年7 月1 日檢察官訊問以及100 年7 月12日司法警察詢問時均坦承有販賣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於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吳威僑供稱:郭修瑞要跟我買愷他命,但我身上沒有,所以我打電話給郭文郎,叫郭文郎跟郭修瑞聯絡,後來郭修瑞有跟我說交易有成功,但愷他命並不是我的,我沒有販賣愷他命等語(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178 號卷第73頁正反面),嗣被告吳威僑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有前揭犯行,然已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應予以減刑。
⒉刑法第30條:被告李世倉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犯罪事實六),罪責較正犯為輕,由本院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刑法第19條第2項:又被告李世倉前於96年間,經嘉義長庚醫院診斷,認有輕度智能不足,嗣於98年8 月28日兵役體檢時經判定為智能偏低而免服兵役等情,有嘉義長庚醫院100 年4 月26日診斷證明書、臺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役男體格檢查表、免役證明書及臺灣省雲林縣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287 頁至第290 頁),且經本院囑託嘉義長庚醫院鑑定結果其精神狀態,認被告李世倉經智力測驗結果,其智商為69分,加上求學時之表現、工作能力等評估結果,皆顯示其智力為輕度智能不足至邊緣性智能(即智力介於智障與正常之間)的程度,其因長期情緒低落,在家庭中缺乏情感支持,轉而向同儕團體尋求認同,抒發情緒,而參加陣頭及結交損友,今年初(即10 0年)並受同儕影響而開始使用甲基安非他命(由本院逕予更正),再因藥物依賴而幫助連絡與販賣以取得甲基安非他命。
其因智能偏低,導致自我強度不足,衝動控制能力不佳,且思考力、判斷力不健全而觸法。
推測其於為本案犯罪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一般人顯著減低,此有該院100 年12月5 日(100 )長庚院嘉字第00925 號函暨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1 份附卷可參(見100 訴540 號卷三第25頁至第30頁),足認被告李世倉因行為之智能障礙,致對辨識於外界事務之違法判斷作用,以及自由決定意思能力,均顯著於平常人為弱,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並遞減之。
⒌刑法第59條: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且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
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院審酌:⑴被告翁東聖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對象僅有陳宏賓1人,次數雖有8 次,但單次販賣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 元之譜,且有賒帳未清償之情形,故販毒情節與盤商或毒梟有別;
⑵被告林珮瑜與翁東聖既有同居共財之緊密關係,被告林珮瑜並無工作,係依附於被告翁東聖而成為經濟共同體而無從切割,故其承被告翁東聖之指示代為聯繫或為毒品交易,亦屬可以想像,且參以被告林珮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次數僅有3 次,對象也只有同與被告翁東聖共同販賣海洛因之同案被告郭修瑞1 人,另收取的價金均全數交予被告翁東聖。
其等惡性及犯罪情節核與大量走私進口毒品之所謂「大盤」毒販迥然不同,若就被告翁東聖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林珮瑜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有致情法失平之處,誠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刑罰之相當性,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林珮瑜部分並均依法遞減之。
㈦本院考量上情,並斟酌被告等人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對於身體健康之戕害,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販賣予他人施用,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並助長施用毒品歪風,其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本應予以嚴懲;
惟斟酌其等均年輕識淺,未能洞悉毒品之危害,法治觀念淡薄,且被告翁東聖、林珮瑜、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堪認良好,再者,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堪認良心未泯,並考量其等販賣毒品期間非長,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大,被告翁東聖、吳威僑販售毒品之次數與數量較多,暨佐以被告翁東聖之前擔任停車場管理員、月收入40,000元,國中畢業,單親且需扶養父母及1 名7 歲兒子,被告林珮瑜國中肄業、目前無業,有父母及1 名6 歲稚子亟待照顧、被告李世倉擔任送貨員,月收入1 萬餘元,國中畢業、被告郭文郎在麥寮六輕擔任配管工作,月收入4 萬餘元,已婚,育有2 名小孩,高中肄業、被告吳威僑協助父親從事水電工程工作,月收入約1 萬餘元,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沒收: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
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1 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1 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合計驗餘淨重71.63 公克),係被告吳威僑於100年6 月30日查獲時未及賣出之毒品,業經被告吳威僑供承無訛(見100 訴716 號卷二第146 頁)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吳威僑所犯最後1 次(即犯罪事實七)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又包裝毒品之外包裝袋,既經包裝過毒品,自有可能沾染物理上無法析離之微量毒品粉末,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第7354號、98年度臺上字第7509號、99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將該外包裝袋整體視為毒品,併依上述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因此,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就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予以沒收,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應採連帶沒收主義,於各該共同正犯之同一或先後所為之判決內,於裁判時應就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不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9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此與罰金刑應分別諭知、分別執行者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2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7421號判決意旨參酌)。
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同條例第19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上述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
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
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其中,「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⑴①被告翁東聖於犯罪事實二、三、四所示之時、地,單獨或共同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不含犯罪事實三㈠、㈢所示部分,因郭修瑞分別賒欠1,500 、8,000 元,而未得款;
另犯罪事實四㈢、㈥所示部分,因陳宏賓各賒欠1,000、500 元,而未得款)共計30,000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於被告翁東聖所犯各該罪項下沒收之(其中犯罪事實三部分,應與被告林珮瑜連帶沒收之,犯罪事實四部分,則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犯罪事實三部分,應與被告林珮瑜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事實四部分,則與郭修瑞連帶抵償之);
②被告林珮瑜於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時、地,共同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不含犯罪事實三㈠、㈢所示部分,因郭修瑞分別賒欠1,500 、8,000 元,而未得款)共計14,000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林珮瑜所犯該罪項下與被告翁東聖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被告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③被告李世倉於犯罪事實五(不含犯罪事實五㈠所示部分,因洪冠年賒欠500 元,而未得款)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共計1,000 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李世倉所犯該罪項下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④被告郭文郎於犯罪事實六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23,000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郭文郎所犯該罪項下與被告吳威僑、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被告吳威僑、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⑤被告吳威僑於犯罪事實六、七所示之時、地,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不含犯罪事實七㈠部分,因郭修瑞賒欠1,500 元,而未得款)共計78,500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於被告吳威僑所犯各該罪項下沒收之(其中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應與被告郭文郎、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則與被告郭文郎、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⑵本件扣案之甲(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乙(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丙(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分別為被告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所有,且供作其等聯絡毒品交易之用,業據被告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於本院供述在卷(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43頁、第51頁反面、第209 頁反面、第218 頁反面、100 訴540 號卷二第107 頁至第107 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至第133 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翁東聖、林珮瑜所犯各該罪項下諭知沒收之;
另未扣案之戊(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庚(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李世倉、吳威僑、郭文郎所有,且供作渠等聯繫毒品交易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述明確(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316 頁、第317 頁、第325 頁反面、見100 訴716 號卷一第99頁反面、第100 頁),雖未據扣案,但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李世倉、吳威僑及郭文郎所犯各該罪項下諭知沒收之(其中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吳威僑、郭文郎及郭修瑞應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吳威僑、郭文郎及郭修瑞連帶追徵價額)。
⑶另扣案之搭配甲、乙、丙行動電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1 枚、未扣案之搭配己行動電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均非被告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吳威僑個人所申請,業據被告翁東聖、林珮瑜、郭修瑞於本院供述在卷(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212 頁、218 頁反面至第21 9頁、100訴540 號卷二第133 頁、100 訴716 號卷一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且有行動電話之申登資料5 紙附卷可憑(見100 訴540 號卷一第191 、192 、193 頁、100 訴716 號卷一第7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⑷其餘扣案之14,000元、NOKIA 廠牌行動電話2 支、Wmobile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晶片卡4 張、筆記本1 本等物,為被告翁東聖所有,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 個、SONY廠牌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林珮瑜所有,然與本件販賣毒品犯行無涉,業據其等供述無訛(見100 訴540 號卷三第210 頁至第212 頁),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確為本件犯行犯罪所得與所用之物,均與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並無關聯,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⑸至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別,其所處罰者,係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
準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
準此,被告李世倉於犯罪事實六所示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所得,然因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關於正犯被告郭文郎、吳威僑及郭修瑞所有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即無從對幫助犯之被告李世倉為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等人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被 告│ 犯 罪 事 實│ 罪名 │ 處刑 │ 備註 │
│號│ │ │ │ │ │
├─┼───┼──────┼──────┼─────────────────┼─────┤
│1│翁東聖│犯罪事實二所│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 │載販賣海洛因│條例第4 條第│之2GSM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 │
│ │ │予陳宏賓之犯│1 項之販賣第│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 │
│ │ │行 │一級毒品罪 │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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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翁東聖│犯罪事實三、│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偵查中否認│
│ │林珮瑜│㈠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 │
│ │ │賣甲基安非他│2 項之共同販│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命予郭修瑞之│賣第二級毒品│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犯行 │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林珮瑜連│ │
│ │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 │
│ │ │ │ │其與林珮瑜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林珮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 │
│ │ │ │ │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偵審中自白│
│ │ │ │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 │
│ │ │ │ │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翁東聖│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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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東聖│犯罪事實三、│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林珮瑜│㈡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2GSM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 │
│ │ │賣甲基安非他│2 項之共同販│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 │
│ │ │命予郭修瑞之│賣第二級毒品│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犯行 │罪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與林珮瑜│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林珮瑜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林珮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 │
│ │ │ │ │之2GSM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偵審中自白│
│ │ │ │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 │
│ │ │ │ │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與翁東聖│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4│翁東聖│犯罪事實三、│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林珮瑜│㈢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 │
│ │ │賣甲基安非他│2 項之共同販│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命予郭修瑞之│賣第二級毒品│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犯行 │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與林珮瑜連帶沒│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林珮瑜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林珮瑜】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蘋│ │
│ │ │ │ │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偵審中自白│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 │
│ │ │ │ │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 │
│ │ │ │ │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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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郭修瑞│㈠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另行審│ │罪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與郭修瑞連│ │
│ │結)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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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郭修瑞│㈡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另行審│ │罪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郭修瑞連│ │
│ │結)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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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郭修瑞│㈢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 │另行審│ │罪 │ │ │
│ │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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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偵審中自白│
│ │郭修瑞│㈣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偵查中未│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訊問此次犯│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行,寬鬆認│
│ │另行審│ │罪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郭修瑞連│定) │
│ │結)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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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扣│偵查中否認│
│ │郭修瑞│㈤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
│ │另行審│ │罪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郭│ │
│ │結) │ │ │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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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偵查中否認│
│ │郭修瑞│㈥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
│ │另行審│ │罪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郭修瑞│ │
│ │結)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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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東聖│犯罪事實四、│毒品危害防制│【翁東聖】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扣│偵查中否認│
│ │郭修瑞│㈦所載共同販│條例第4 條第│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郭修│賣海洛因予陳│1 項之共同販│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瑞部分│宏賓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品│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
│ │另行審│ │罪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與郭修瑞│ │
│ │結)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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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倉│犯罪事實五、│毒品危害防制│【李世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偵審中自白│
│ │ │㈠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洪冠年之犯 │二級毒品罪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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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倉│犯罪事實五、│毒品危害防制│【李世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偵審中自白│
│ │ │㈡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許証評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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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修瑞│犯罪事實六所│毒品危害防制│【郭文郎】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偵審中自白│
│ │郭文郎│載共同販賣愷│條例第4 條第│。扣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吳威僑│他命予楊勝祥│3 項之共同販│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 │
│ │李世倉│之犯行 │賣第三級毒品│五三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 │(郭修│ │罪、幫助販賣│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 │
│ │瑞部分│ │第三級毒品罪│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
│ │另行審│ │ │壹張)、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結) │ │ │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郭修瑞、吳威僑連│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元與郭修瑞、吳│ │
│ │ │ │ │威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郭修瑞、吳威僑之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偵查中否認│
│ │ │ │ │。扣案之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 │
│ │ │ │ │五三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
│ │ │ │ │壹張)、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 │
│ │ │ │ │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郭修瑞、郭文郎連│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元與郭修瑞、郭│ │
│ │ │ │ │文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郭修瑞、郭文郎之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李世倉】處有期刑壹年叁月。未扣案│偵審中自白│
│ │ │ │ │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含搭配使用之│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 │
│ │ │ │ │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拾月。│偵審中自白│
│ │ │㈠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100 年7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月1 日偵訊│
│ │ │郭修瑞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時曾坦承有│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販賣第二級│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毒甲基安非│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他命) │
│ │ │ │ │產抵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肆年肆月。│同上 │
│ │ │㈡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謝旻富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肆年肆月。│同上 │
│ │ │㈢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謝旻富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玖月。│同上 │
│ │ │㈣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阿偉」之犯│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行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肆年肆月。│同上 │
│ │ │㈤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阿偉」之犯│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行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肆年叁月。│同上 │
│ │ │㈥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謝旻富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拾月。│同上 │
│ │ │㈦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劉祐綸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肆年。未扣│同上 │
│ │ │㈧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配使│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劉祐綸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拾壹月│同上 │
│ │ │㈨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李美慧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捌月。│同上 │
│ │ │㈩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卓乙全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捌月。│同上 │
│ │ │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卓乙全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捌月。│同上 │
│ │ │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卓乙全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
││吳威僑│犯罪事實七、│毒品危害防制│【吳威僑】累犯,處有期刑叁年捌月。│同上 │
│ │ │所載販賣甲│條例第4 條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 │
│ │ │基安非他命予│2 項之販賣第│(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計柒拾壹點陸│ │
│ │ │卓乙全之犯行│二級毒品罪 │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不詳│ │
│ │ │ │ │廠牌行動電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附表二(起訴書所指犯罪事實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 │
│ │10日19時40│B:0000000000(翁東聖)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9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52頁│
│ │ │A:哥,我在民族路。 │ 。 │
│ │ │B:我在家裹。 │ │
│ │ │A:你在家喔。 │ │
│ │ │B:嘿。 │ │
│ │ │A:我跟阿賓呢,2個昨天一起被那│ │
│ │ │ 個、、喔。 │ │
│ │ │B:你到那再打給我。 │ │
│ │ │A:好。 │ │
├──┼─────┼───────────────┼──────────┤
│ 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 │
│ │10日19時44│B:0000000000(翁東聖)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6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52頁│
│ │ │A:哥,我在樓下廟這裹了。 │ 。 │
│ │ │B:嗯。 │ │
├──┼─────┼───────────────┼──────────┤
│ 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 │
│ │10日19時45│B:0000000000(翁東聖)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0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52頁│
│ │ │A:喂哥,阿賓說叫你幫他帶一本 │ 。 │
│ │ │ 資料下來。 │ │
│ │ │B:好。 │ │
├──┼─────┼───────────────┼──────────┤
│ 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㈠│
│ │30日0 時34│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姐,哥在嗎? │ 033902號卷一第54頁│
│ │ │B:啊。 │ 。 │
│ │ │A:哥在嗎? │ │
│ │ │B:我們剛要出去啊。 │ │
│ │ │A:你們剛要出去喔。 │ │
│ │ │B:嘿啊。 │ │
│ │ │A:(旁邊阿樂有說話,聽不清楚 │ │
│ │ │ )姐。 │ │
│ │ │B:怎樣? │ │
│ │ │A:樂啊叫你幫我們問哥,一半多 │ │
│ │ │ 少? │ │
│ │ │B:喔好(瘦的他說一半多少)他 │ │
│ │ │ 說他等一下打給你好了,他要 │ │
│ │ │ 問。 │ │
│ │ │A:喔好。 │ │
│ │ │B:你們在那裡,你們要進來市區 │ │
│ │ │ 了嗎? │ │
│ │ │A:在北港路。 │ │
│ │ │B:喔你們在北港路了喔。 │ │
│ │ │A:嘿。 │ │
│ │ │B:喔(翁東聖在旁說:在鰻魚寮 │ │
│ │ │ 等)在鰻魚寮等我們。 │ │
│ │ │A:看你們在那裹都可以。 │ │
│ │ │B:在交流道等我們。 │ │
│ │ │A:喔好。 │ │
├──┼─────┼───────────────┼──────────┤
│ 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㈠│
│ │30日0 時35│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1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姐,你跟哥說錢可能會不 │ 033902號卷一第54頁│
│ │ │ 夠喔。 │ 。 │
│ │ │B:嗯,是喔。 │ │
│ │ │A:透早再給他,看哥有法度無。 │ │
│ │ │B:什麼。 │ │
│ │ │A:等一下去剩多少先拿給哥嘛, │ │
│ │ │ 剩的不夠透早就給他啊。 │ │
│ │ │B:喔,好啦。 │ │
├──┼─────┼───────────────┼──────────┤
│ 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林珮瑜)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㈠│
│ │30日0 時47│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34秒(起├───────────────┤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訴書記載0 │B:喂姐喔。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時36分許)│A:你們在那裹。 │ 033902號卷一第54頁│
│ │ │B:在統聯這。 │ 至第55頁。 │
│ │ │A:統聯那,喔好(向東聖說:統 │ │
│ │ │ 聯那啦) │ │
├──┼─────┼───────────────┼──────────┤
│ 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㈡│
│ │22日21時53│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A:喂,姐喔。 │ 號卷四第8 頁。 │
│ │ │B:嘿。 │ │
│ │ │A:你跟哥說要拿錢給他。 │ │
│ │ │B:我們在阿男這裹,小白這裹啦 │ │
│ │ │ 。 │ │
│ │ │A:喔。 │ │
│ │ │B:你到這打給我。 │ │
├──┼─────┼───────────────┼──────────┤
│ 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㈡│
│ │22日23時56│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A:喂姐喔。 │ 號卷四第8 頁。 │
│ │ │B:嘿。 │ │
│ │ │A:你們還在那裡嗎? │ │
│ │ │B:嘿。 │ │
│ │ │A:好我快到了,我到打給你。 │ │
│ │ │B:跟我鈴一聲我就知道了。 │ │
│ │ │A:打你的還是打哥的? │ │
│ │ │B:都好。 │ │
│ │ │A:好。 │ │
├──┼─────┼───────────────┼──────────┤
│ 9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㈡│
│ │23日0 時17│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未通話】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 │ 號卷四第8 頁。 │
├──┼─────┼───────────────┼──────────┤
│ 1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㈡│
│ │23日0 時58│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A:喂,姐喔。 │ 號卷四第8 頁。 │
│ │ │B:嘿。 │ │
│ │ │A:我要1個跟昨天同款的。 │ │
│ │ │B:喔好。 │ │
│ │ │A:你跟哥說他就知道了。 │ │
│ │ │B:好,你到打給我。 │ │
│ │ │A:好。 │ │
├──┼─────┼───────────────┼──────────┤
│ 11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林珮瑜、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㈢│
│ │5 日18時10│ ) │ 。 │
│ │分31秒 │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B:喂。 │ 號卷四第9 頁。 │
│ │ │A:你在那。 │ │
│ │ │B:姐喔,你在那。 │ │
│ │ │A:我們在厝啊。 │ │
│ │ │B:在厝喔,你跟哥說我等一下回 │ │
│ │ │ 去了,我會帶他那個回去。 │ │
│ │ │A:喔,他那。 │ │
│ │ │B:嘿,嘿,嘿。 │ │
│ │ │A:(換翁東聖說)喂。 │ │
│ │ │B:喂,哥,你在厝嗎? │ │
│ │ │A:嘿。 │ │
│ │ │B:我等一下回去會帶你那種的回 │ │
│ │ │ 來。 │ │
│ │ │A:喔好。 │ │
├──┼─────┼───────────────┼──────────┤
│ 12 │100 年4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三、㈢│
│ │5 日19時3 │ ) │ 。 │
│ │分28秒 │B:0000000000(林珮瑜、翁東聖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100年度偵字第2339 │
│ │ │B:喂。 │ 號卷四第9 頁。 │
│ │ │A:喂,姐喔。 │ │
│ │ │B:嘿。 │ │
│ │ │A:哥呢。 │ │
│ │ │B:旁邊。 │ │
│ │ │A:你幫我跟哥說2件。 │ │
│ │ │B:他說嘿。 │ │
│ │ │A:叫他幫我留著。 │ │
│ │ │B:(換翁東聖說)喂。 │ │
│ │ │A:喂哥喔。 │ │
│ │ │B:嘿。 │ │
│ │ │A:2件。 │ │
│ │ │B:好。 │ │
│ │ │A:先幫我留起來。 │ │
│ │ │B:嘿。 │ │
│ │ │A:我等一下隨到厝。 │ │
│ │ │B:喔好。 │ │
├──┼─────┼───────────────┼──────────┤
│ 1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9 時24│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未接通前有一男子說:K呢,去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拿一下快點) │ 033902號卷一第32頁│
│ │ │B:喂,怎樣。 │ 。 │
│ │ │A:喂。 │ │
│ │ │B:怎樣? │ │
│ │ │A:拿8之1快點。 │ │
│ │ │B:啊。 │ │
│ │ │A:8之1啦。 │ │
│ │ │B:什麼,你在那裹啦。 │ │
│ │ │A:在厝,快點。 │ │
│ │ │B:你要什麼款的。 │ │
│ │ │A:8之1。 │ │
│ │ │B:你還是我這個。 │ │
│ │ │A:我這個啦。 │ │
│ │ │B:喔好好好。 │ │
│ │ │A:我隨過,過去你那裹。 │ │
│ │ │B:我沒有在那裹了。 │ │
│ │ │A:不然呢。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現在啦。 │ │
│ │ │B:好啦,好啦,我先用一下。 │ │
│ │ │A:多久。 │ │
│ │ │B:不用3 分鐘打給你啦,好嗎。 │ │
│ │ │A:好。 │ │
├──┼─────┼───────────────┼──────────┤
│ 1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9 時31│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現在在家嗎? │ 033902號卷一第32頁│
│ │ │B:啊。 │ 至第33頁。 │
│ │ │A:新港。 │ │
│ │ │B:好隨到。 │ │
│ │ │A:要4喔。 │ │
│ │ │B:好啦。 │ │
│ │ │A:外面都漲。 │ │
│ │ │B:好啦,好啦,確定可以嗎。 │ │
│ │ │A:可以。 │ │
│ │ │B:若不行我是要退喔。 │ │
│ │ │A:我知道。 │ │
│ │ │B:不要讓阿堯知道喔。 │ │
│ │ │A:你也不要講喔。 │ │
│ │ │B:我知道,我等一下再講給你聽 │ │
│ │ │ 啦。 │ │
│ │ │A:好。 │ │
│ │ │B:那裹,你跟我說。 │ │
│ │ │A:新港啦。 │ │
│ │ │B:那裹。 │ │
│ │ │A:7-11那裹好了。 │ │
│ │ │B:隨到啊。 │ │
│ │ │A:好。 │ │
├──┼─────┼───────────────┼──────────┤
│ 1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9 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頁│
│ │ │B:快到了。 │ 。 │
│ │ │A:你再幾分鐘,我再2分鐘就到了│ │
│ │ │ 。 │ │
│ │ │B:你再2分鐘,好。 │ │
│ │ │A:快點。 │ │
│ │ │B:好。 │ │
├──┼─────┼───────────────┼──────────┤
│ 1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9 時56│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那啦。 │ 033902號卷一第33頁│
│ │ │B:就塞車,我那有法度。 │ 。 │
│ │ │A:在那裹我去啦,喔,從那一條 │ │
│ │ │ 啦。 │ │
│ │ │B:你往交流道方向慢慢過來。 │ │
│ │ │A:喂,你現在到那了。 │ │
│ │ │B:我在北港路這裹,交流道這裹 │ │
│ │ │ 。 │ │
│ │ │A:我現在呢。 │ │
│ │ │B:塞車我那有法度。 │ │
│ │ │A:來華濟相等啦。 │ │
│ │ │B:那裹。 │ │
│ │ │A:華濟啦。 │ │
│ │ │B:好。 │ │
├──┼─────┼───────────────┼──────────┤
│ 1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10時14│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在那。 │ 033902號卷一第33頁│
│ │ │B:幹你娘打都不接呢。 │ 至第34頁。 │
│ │ │A:就沒看到你。 │ │
│ │ │B:雞巴我想說你不要來了,我又 │ │
│ │ │ 回頭了,幹。 │ │
│ │ │A:雞巴啦,跟你說要來我就會來 │ │
│ │ │ 啦。 │ │
│ │ │B:我在月眉這裹啦。 │ │
│ │ │A:那裹。 │ │
│ │ │B:月眉啦。 │ │
│ │ │A:月眉,你月眉那裹。 │ │
│ │ │B:大路邊啦。 │ │
│ │ │A:好好好,裹面還是外面。 │ │
│ │ │B:外面,外面。 │ │
│ │ │A:好。 │ │
│ │ │B:新港這條。 │ │
│ │ │A:好。 │ │
├──┼─────┼───────────────┼──────────┤
│ 1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 │17日10時17│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過拱門了。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拱門那裹相等。 │ 033902號卷一第34頁│
│ │ │B:啊。 │ 。 │
│ │ │A:拱門那裹相等。 │ │
│ │ │B:我過拱門了。 │ │
│ │ │A:你雞巴你有過拱門。 │ │
│ │ │B:嘿啊。 │ │
├──┼─────┼───────────────┼──────────┤
│ 1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1時52│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那? │ 033902號卷一第35頁│
│ │ │B:市內。 │ 。 │
│ │ │A:雞八,要去那找你啦。 │ │
│ │ │B:市內啦。 │ │
│ │ │A:要進去市內喔。 │ │
│ │ │B:不然等一下啦。 │ │
│ │ │A:市內那裡。 │ │
│ │ │B:民族路,不然你等一下啦,我 │ │
│ │ │ 打個電話問我哥看要回來了沒 │ │
│ │ │ 啦。 │ │
│ │ │A:好啦。 │ │
├──┼─────┼───────────────┼──────────┤
│ 2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3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打了嗎? │ 033902號卷一第35頁│
│ │ │B:等一下啦,他說等一下要馬上 │ 。 │
│ │ │ 打給我,我在等他電話。 │ │
│ │ │A:我要去找你還是怎樣? │ │
│ │ │B:我先問一下他是要回來還是怎 │ │
│ │ │ 樣? │ │
│ │ │A:啊你沒打? │ │
│ │ │B:有啊,現在在等他電話。 │ │
│ │ │A:好。 │ │
├──┼─────┼───────────────┼──────────┤
│ 2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10│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嘿怎樣?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哥喔。 │ 033902號卷一第35頁│
│ │ │B:嘿。 │ 。 │
│ │ │A:你要回來了嗎? │ │
│ │ │B:有啊,要回去了。 │ │
│ │ │A:那個阿賓啦,阿賓打來要那個 │ │
│ │ │ 啦。 │ │
│ │ │B:喔喔。 │ │
│ │ │A:好。 │ │
├──┼─────┼───────────────┼──────────┤
│ 2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他人在那裡? │ 033902號卷一第35頁│
│ │ │B:我不知道耶。 │ 至第36頁。 │
│ │ │A:你打問看看,我返頭順便過去 │ │
│ │ │ 就好了。 │ │
│ │ │B:喔好啊。 │ │
│ │ │A:順便問看多少,你跟他講就好 │ │
│ │ │ 了。 │ │
│ │ │B:喔好。 │ │
│ │ │A:你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 2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12│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你在那裡?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北港。 │ 033902號卷一第36頁│
│ │ │B:要處理多少? │ 。 │
│ │ │A:1張啦。 │ │
│ │ │B:1張喔。 │ │
│ │ │A:嘿。 │ │
│ │ │B:喔這樣,我哥等一下可能會過 │ │
│ │ │ 去啦。 │ │
│ │ │A:過去那裡。 │ │
│ │ │B:過去你那裡啊。 │ │
│ │ │A:那我不就打給他。 │ │
│ │ │B:他叫我問你看你在那裡啦。 │ │
│ │ │A:我在北港啊。 │ │
│ │ │B:你在北港,這樣要在那裡等。 │ │
│ │ │A:隨便啦。 │ │
│ │ │B:好那我打電話跟他講。 │ │
│ │ │A:他多久? │ │
│ │ │B:我不知道,我先打給他跟他講 │ │
│ │ │ 。 │ │
│ │ │A:好。 │ │
├──┼─────┼───────────────┼──────────┤
│ 2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17│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哥喔,你返頭了嗎? │ 033902號卷一第36頁│
│ │ │B:返頭了,怎樣? │ 。 │
│ │ │A:他在北港啦。 │ │
│ │ │B:你叫他來華濟啦。 │ │
│ │ │A:叫他來華濟嗯。 │ │
│ │ │B:嘿。 │ │
│ │ │A:現在? │ │
│ │ │B:嘿。 │ │
│ │ │A:他要1張啦。 │ │
│ │ │B:好。 │ │
├──┼─────┼───────────────┼──────────┤
│ 2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17│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叫你去華濟啦。 │ 033902號卷一第37頁│
│ │ │B:好,隨到,到打給你嗯。 │ 。 │
│ │ │A:你打給我,我再打給他。 │ │
│ │ │B:好。 │ │
├──┼─────┼───────────────┼──────────┤
│ 2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嘿。 │ 033902號卷一第37頁│
│ │ │A:到了啦。 │ 。 │
│ │ │B:好我打給他。 │ │
├──┼─────┼───────────────┼──────────┤
│ 2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34│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哥。 │ 033902號卷一第37頁│
│ │ │B:嘿。 │ 。 │
│ │ │A:他到了。 │ │
│ │ │B:好好我隨到。 │ │
│ │ │A:好。 │ │
├──┼─────┼───────────────┼──────────┤
│ 2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 │19日12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馬上到啦。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好啦,喂。 │ 033902號卷一第37頁│
│ │ │B:怎樣? │ 。 │
│ │ │A:來我再跟他說好了。 │ │
│ │ │B:好。 │ │
├──┼─────┼───────────────┼──────────┤
│ 2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20日19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怎樣?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那? │ 033902號卷一第38頁│
│ │ │B:市內啊。 │ 。 │
│ │ │A:我要找你。 │ │
│ │ │B:來啊。 │ │
│ │ │A:好。 │ │
├──┼─────┼───────────────┼──────────┤
│ 3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19時49分9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要往那個方向? │ 033902號卷一第38頁│
│ │ │B:聖馬爾定。 │ 。 │
│ │ │A:山上喔,對還是不對? │ │
│ │ │B:不然呢? │ │
│ │ │A:好啦好啦,什麼路? │ │
│ │ │B:大雅路啊,你知道在那裡啦, │ │
│ │ │ 那裡你知道啦。 │ │
│ │ │A:我那知道。 │ │
│ │ │B:民族路民族路啦,民族路尾喔 │ │
│ │ │ 。 │ │
│ │ │A:從民雄過去從那邊去比較近嗎 │ │
│ │ │ ? │ │
│ │ │B:我那知道你從那邊來會比較近 │ │
│ │ │ ,不然你從北港路來。 │ │
│ │ │A:啊都有嗯。 │ │
│ │ │B:什麼啦。 │ │
│ │ │A:好啦,到再說啦。 │ │
├──┼─────┼───────────────┼──────────┤
│ 3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20日20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到了啦。 │ 033902號卷一第38頁│
│ │ │B:在那? │ 至第39頁。 │
│ │ │A:民族路尾嗯。 │ │
│ │ │B:嘿,好。 │ │
│ │ │A:要在那等你。 │ │
│ │ │B:7-11那邊。 │ │
│ │ │A:你那個喔。 │ │
│ │ │B:哭么你要我這個喔。 │ │
│ │ │A:嘿。 │ │
│ │ │B:(背影聲:沒粗的嗎),我這 │ │
│ │ │ 個沒有,你剛才不說,要等啦 │ │
│ │ │ 。 │ │
│ │ │A:你娘雞八,不然沒關係,我這 │ │
│ │ │ 種啦,喂我透早打給你。 │ │
│ │ │B:什麼透早? │ │
│ │ │A:透早順便拿隨身聽給你嗯,因 │ │
│ │ │ 為他今天早上沒有收啦,我就 │ │
│ │ │ 有去做你聽懂嗎?啊今天星期 │ │
│ │ │ 天,要明天啦,跟你講一下啦 │ │
│ │ │ ,1張而已啦,好嗎? │ │
│ │ │B:明天要拿幾粒給我? │ │
│ │ │A:14粒啊,啊剩下的錢如果不夠 │ │
│ │ │ 你再補我啊,我先跟你差1張 │ │
│ │ │ 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啊你那種沒有有,要不然也先 │ │
│ │ │ 讓你請一下。 │ │
│ │ │B:跟你說要等你聽不懂。 │ │
│ │ │A:不然我這種啦,先1個啦。 │ │
│ │ │B:好啦。 │ │
│ │ │A:我7-11等你喔。 │ │
│ │ │B:好啦。 │ │
│ │ │A:快一點喔。 │ │
├──┼─────┼───────────────┼──────────┤
│ 3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20日20時2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還沒來喔? │ 033902號卷一第38頁│
│ │ │B:好啦。 │ 至第39頁。 │
├──┼─────┼───────────────┼──────────┤
│ 3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20日20時36│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隨到。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威寶這裡對嗎? │ 033902號卷一第39頁│
│ │ │B:什麼? │ 至第40頁。 │
│ │ │A:威寶對面喔。 │ │
│ │ │B:什麼威寶對面。 │ │
│ │ │A:不然呢?7-11嗯,對面一間威 │ │
│ │ │ 寶啊。 │ │
│ │ │B:旁邊是不是賣豆漿的? │ │
│ │ │A:饅頭的啦。 │ │
│ │ │B:對啊。 │ │
│ │ │A:快一點啦。 │ │
│ │ │B:好啦。 │ │
├──┼─────┼───────────────┼──────────┤
│ 3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 │23日11時2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那? │ 033902號卷一第40頁│
│ │ │B:市內啊。 │ 。 │
│ │ │A:我現在過去喔。 │ │
│ │ │B:嗯,怎樣的,你是怎樣的? │ │
│ │ │A:同樣啦。 │ │
│ │ │B:同樣是什麼? │ │
│ │ │A:上次那個你想呢? │ │
│ │ │B:1喔? │ │
│ │ │A:嗯,我拿錢還你啦,我這時要 │ │
│ │ │ 去開庭,我沒有去我挫屎啊, │ │
│ │ │ 因為上面寫沒有去要拘提耶, │ │
│ │ │ 我這時先去找你啦。 │ │
│ │ │B:好啦。 │ │
│ │ │A:隨到喔。 │ │
├──┼─────┼───────────────┼──────────┤
│ 35 │100 年2 時│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分11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要到了啦。 │ 033902號卷一第40頁│
│ │ │B:在那? │ 。 │
│ │ │A:橋耶啦,嘉雄啦。 │ │
│ │ │B:你吹牛啊。 │ │
│ │ │A:真的啦, │ │
│ │ │B:你怎麼來? │ │
│ │ │A:開車啦。 │ │
│ │ │B:開那一台? │ │
│ │ │A:貨車啦。 │ │
│ │ │B:騙人,貨車怎麼會有音樂? │ │
│ │ │A:快一點啦,煩死了啦。 │ │
│ │ │B:好啦。 │ │
├──┼─────┼───────────────┼──────────┤
│ 3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日11時5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馬上到。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好。 │ 033902號卷一第40頁│
│ │ │ │ 。 │
├──┼─────┼───────────────┼──────────┤
│ 3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日12時5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山頂卡緊啦。 │ 033902號卷一第41頁│
│ │ │B:好啊,來啊。 │ 。 │
│ │ │A:我來山頂卡緊啦。 │ │
│ │ │B:好啊,來啊,起來啊。 │ │
│ │ │A:小雅路。 │ │
│ │ │B:7-11啊。 │ │
│ │ │A:大路旁喔。 │ │
│ │ │B:嘿啦。 │ │
│ │ │A:好啦。 │ │
├──┼─────┼───────────────┼──────────┤
│ 3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日12時7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快一點,一直蛇。 │ 033902號卷一第41頁│
│ │ │B:是你一直蛇。 │ 。 │
│ │ │A:我到了耶,到半個小時了啦。 │ │
│ │ │B:好好。 │ │
│ │ │A:7-11。 │ │
│ │ │B:好啦。 │ │
├──┼─────┼───────────────┼──────────┤
│ 3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日12時11│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不會駛過來喔,要你爸走那 │ 033902號卷一第41頁│
│ │ │ 麼遠。 │ 。 │
│ │ │B:在那,我怎麼沒有看到? │ │
│ │ │A:在你前面啦。 │ │
│ │ │B:要彎喔。 │ │
│ │ │A:直直來啦,在這啦,你沒看到 │ │
│ │ │ 喔。 │ │
├──┼─────┼───────────────┼──────────┤
│ 4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㈣│
│ │23日13時2 │B:0000000000(林珮瑜) │ 。 │
│ │分3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背影聲:阿樂:他身上真的沒有│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了,剩下都我用了,都拿下來給你│ 033902號卷一第41頁│
│ │ │了)(阿賓:沒啦,這樣跑很累)│ 。 │
│ │ │A:喂姐耶,阿賓他不信哥後面要 │ │
│ │ │ 補給他啦,他說他跑很遠,這 │ │
│ │ │ 樣很累。 │ │
│ │ │B:沒啦,沒法度啦。 │ │
│ │ │A:嗯。 │ │
├──┼─────┼───────────────┼──────────┤
│ 4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6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怎麼都要這樣? │ 033902號卷一第42頁│
│ │ │B:我在睡啦,你等一下如果有要 │ 。 │
│ │ │ 來我多用給你。 │ │
│ │ │A:不用不用,現在是有沒有,如 │ │
│ │ │ 果有我現在要過去了啦。 │ │
│ │ │B:有啊,你要進來快到市區時再 │ │
│ │ │ 打給我。 │ │
│ │ │A:我和証評去喔。 │ │
│ │ │B:來啊。 │ │
│ │ │A:好。 │ │
│ │ │B:你快到市內就要打給我了喔, │ │
│ │ │ 我現在在外面。 │ │
│ │ │A:好好好。 │ │
├──┼─────┼───────────────┼──────────┤
│ 4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6時51│B:0000000000(謝國男) │ 。 │
│ │分3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大耶你在那?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我在這。 │ 033902號卷一第42頁│
│ │ │A:在那?毛耶在找你。 │ 。 │
│ │ │B:好幼,你朋友好幼。 │ │
│ │ │A:可能要忙,應該是。 │ │
│ │ │B:好好好,啊僚現在在那裡?要 │ │
│ │ │ 去你那邊嗎?我現在要去那裡 │ │
│ │ │ ? │ │
│ │ │A:大樓樓下。 │ │
│ │ │B:那裡的大樓? │ │
│ │ │A:傑啊他這裡。 │ │
│ │ │B:喔好。 │ │
├──┼─────┼───────────────┼──────────┤
│ 4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7時6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到北港路了。 │ 033902號卷一第42頁│
│ │ │B:這樣等一下要從火車站這裡來 │ 。 │
│ │ │ 喔? │ │
│ │ │A:火站?不要讓我等太久啦。 │ │
│ │ │B:好啦。 │ │
│ │ │A:已經等一天了。 │ │
│ │ │B:好啦。 │ │
├──┼─────┼───────────────┼──────────┤
│ 4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7時22│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到了啦。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好。 │ 033902號卷一第42頁│
│ │ │A:那邊? │ 至第43頁。 │
│ │ │B:你在那? │ │
│ │ │A:車頭嗯, │ │
│ │ │B:好好好。 │ │
│ │ │A:在車頭的對面,7-11的對面啦 │ │
│ │ │ 。 │ │
│ │ │B:好啦。 │ │
├──┼─────┼───────────────┼──────────┤
│ 4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7時43│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等等。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 │ 033902號卷一第43頁│
│ │ │ │ 。 │
├──┼─────┼───────────────┼──────────┤
│ 4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7時54│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怎麼都要讓我等那麼久啦? │ 033902號卷一第43頁│
│ │ │B:你等一下啦。 │ 。 │
│ │ │A:還要多久啦? │ │
│ │ │B:下班時間你不用等一下。 │ │
│ │ │A:你看在那我過去啦。 │ │
│ │ │B:看你旁啊而啦。 │ │
│ │ │A:你就先來一下啦。 │ │
│ │ │B:好啦。 │ │
├──┼─────┼───────────────┼──────────┤
│ 4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7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知道我要處理怎樣嗎? │ 033902號卷一第43頁│
│ │ │B:等一下馬上好, │ 。 │
│ │ │A:多久,我要工作啦。 │ │
│ │ │B:不用10分鐘。 │ │
│ │ │A:喂啊你那個也要啦,都要啦。 │ │
│ │ │B:我這個就還沒有啦,要等,晚 │ │
│ │ │ 一點。 │ │
│ │ │A:這樣41啦。 │ │
│ │ │B:什麼的? │ │
│ │ │A:我這種啦。 │ │
│ │ │B:剛不先說,等一下我隨跟他打 │ │
│ │ │ 。 │ │
│ │ │A:不然你那邊多少?免啦免啦, │ │
│ │ │ 先拿我要的來給我,我再拿錢 │ │
│ │ │ 給你啦。 │ │
│ │ │B:好。 │ │
├──┼─────┼───────────────┼──────────┤
│ 4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9 │B:0000000000(謝國男) │ 。 │
│ │分1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大耶你有要來嗎? │ 033902號卷一第43頁│
│ │ │B:等一下啦。 │ 至第44頁。 │
│ │ │A:好(背景聲:他說等一下)。 │ │
├──┼─────┼───────────────┼──────────┤
│ 4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26│B:0000000000(謝國男) │ 。 │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在那? │ 033902號卷一第44頁│
│ │ │B:北港路。 │ 。 │
│ │ │A:要去那找你? │ │
│ │ │B:北港路啊。 │ │
│ │ │A:北路路喔,好。 │ │
├──┼─────┼───────────────┼──────────┤
│ 5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30│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不等了我要先回去了看怎│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樣打給我我再過來找你。 │ 033902號卷一第44頁│
│ │ │ │ 。 │
├──┼─────┼───────────────┼──────────┤
│ 5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32│B:0000000000(陳宏賓) │ 。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 │ 033902號卷一第44頁│
│ │ │B:我要先回去啊啦。 │ 。 │
│ │ │A:沒關係沒關係係你先回去,我 │ │
│ │ │ 好的時候再打給你,我拿過去 │ │
│ │ │ 給你。 │ │
│ │ │B:你多久啦!還要多久啦? │ │
│ │ │A:你看有沒有決啦。 │ │
│ │ │B:4耶那個啊。 │ │
│ │ │A:我就有帶錢過來… │ │
│ │ │B:好啦好啦,我隨好。 │ │
│ │ │A:多久,我等你1個小時了耶。 │ │
│ │ │B:好啦,我待會隨打給你。 │ │
├──┼─────┼───────────────┼──────────┤
│ 5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37│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我有叫人家幫我問啦,人家叫 │ 033902號卷一第44頁│
│ │ │ 我過去啦,跟你說一下啦。 │ 至第45頁。 │
│ │ │B:我好了耶。 │ │
│ │ │A:喔你讓我等那麼久,現在你是 │ │
│ │ │ 還要讓我等多久,你說,多久 │ │
│ │ │ 你跟我確定一下啦,你如果好 │ │
│ │ │ 我就沒有要過去啦。 │ │
│ │ │B:對啊,現在要出去了。 │ │
│ │ │A:是有確定沒有啦。 │ │
│ │ │B:有啦,現在就出門了。 │ │
│ │ │A:差不多多久,現在我就跟人家 │ │
│ │ │ 說好了,多久?我現在又開回 │ │
│ │ │ 來在北港路了啦。 │ │
│ │ │B:好好在那邊等我,在北港路等 │ │
│ │ │ 我。 │ │
│ │ │A:多久會到? │ │
│ │ │B:我在車頭這,我駛過去。 │ │
│ │ │A:在麥當勞。 │ │
│ │ │B:好好。 │ │
├──┼─────┼───────────────┼──────────┤
│ 5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40│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你跟阿賓在一起嗯? │ 033902號卷一第45頁│
│ │ │B:嘿啊。 │ 。 │
│ │ │A:等我一下啊,我現在出來了, │ │
│ │ │ 在開車。 │ │
│ │ │B:好好,麥當勞啦。 │ │
│ │ │A:好。 │ │
├──┼─────┼───────────────┼──────────┤
│ 5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42│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我在麥當勞對面啦。 │ 033902號卷一第45頁│
│ │ │B:好好好。 │ 。 │
│ │ │A:我等你5 分鐘,沒有我就要走 │ │
│ │ │ 了啦。 │ │
│ │ │B:好好。 │ │
├──┼─────┼───────────────┼──────────┤
│ 5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43│B:0000000000(謝國男) │ 。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阿囉哈。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白哥你靠近那邊? │ 033902號卷一第45頁│
│ │ │B:阿囉哈。 │ 。 │
│ │ │A:喔好。 │ │
├──┼─────┼───────────────┼──────────┤
│ 5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46│B:0000000000(許証評、陳宏賓 │ 。 │
│ │分44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45頁│
│ │ │A:証評喔。 │ 至第46頁。 │
│ │ │B:嘿。 │ │
│ │ │A:我現在要到麥當勞了,我現在 │ │
│ │ │ 要去找小白,小白也在北港路 │ │
│ │ │ 啦。 │ │
│ │ │B:嘿,現在呢? │ │
│ │ │A:你跟阿賓說一下,你叫阿賓等 │ │
│ │ │ 等我一下,差不多不用到半小 │ │
│ │ │ 時。 │ │
│ │ │B:你跟他說等一下(換陳宏賓聽 │ │
│ │ │ )怎樣啦。 │ │
│ │ │A:你等我一下,我現在要過去北 │ │
│ │ │ 港路找我的大老闆。 │ │
│ │ │B:喔這樣不要了啦,我不要了啦 │ │
│ │ │ ,我等很久了啦,你就直接跟 │ │
│ │ │ 我說就好了,為何要讓我等啦 │ │
│ │ │ 。 │ │
│ │ │A:不是不要啦。 │ │
│ │ │(掛斷) │ │
├──┼─────┼───────────────┼──────────┤
│ 5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48│B:0000000000(謝國男) │ 。 │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我現在要過去找你了啦。 │ 033902號卷一第46頁│
│ │ │B:你在那了。 │ 。 │
│ │ │A:我現在在北港路了。 │ │
│ │ │B:我也在北港路啊,WTO啦,往市│ │
│ │ │ 內的WTO啦。 │ │
│ │ │A:喔好好。 │ │
├──┼─────┼───────────────┼──────────┤
│ 5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謝國男)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8時51│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是在那裡啦。 │ 033902號卷一第46頁│
│ │ │B:我現從過北社尾啊的福懋加油 │ 。 │
│ │ │ 站過來了啦。 │ │
│ │ │A:還那麼遠,好啦。 │ │
│ │ │B:好。 │ │
├──┼─────┼───────────────┼──────────┤
│ 5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9時14│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八千。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 │ 033902號卷一第46頁│
│ │ │ │ 。 │
├──┼─────┼───────────────┼──────────┤
│ 6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9時20│B:0000000000(許証評、陳宏賓 │ 。 │
│ │分28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46頁│
│ │ │A:喂你在那。 │ 。 │
│ │ │B:你等一下,(換阿賓聽)喂。 │ │
│ │ │A:你在那? │ │
│ │ │B:塗厝寮啦。 │ │
│ │ │A:你有辦法過來一點嗎? │ │
│ │ │B:我就跟人家拿了啦。 │ │
│ │ │A:幹你娘啊。 │ │
│ │ │B:跟你拿一半啦。 │ │
│ │ │(掛斷) │ │
├──┼─────┼───────────────┼──────────┤
│ 6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阿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9時22│B:0000000000(郭修瑞、翁東聖 │ 。 │
│ │分34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46頁│
│ │ │A:要不然一半嘛,跟那一天有一 │ 至第47頁。 │
│ │ │ 樣嗎? │ │
│ │ │B:一樣啦。 │ │
│ │ │A:我是不要你上次拿下來的那一 │ │
│ │ │ 種喔。 │ │
│ │ │B:好。 │ │
│ │ │A:害你幹你娘,花錢跟人家拿這 │ │
│ │ │ 種不好的,我不知道你這一次 │ │
│ │ │ 真的這麼快,啊你在那? │ │
│ │ │B:找你啊,要去找你啊。 │ │
│ │ │A:我跟你說號,你裝二個啦,拿 │ │
│ │ │ 一包1仟耶,一包81,我要先拿│ │
│ │ │ 1仟的試試看。 │ │
│ │ │(背景聲:他現在怕拿到不好的,│ │
│ │ │說要上次文化路那種啦,他說跟他│ │
│ │ │裝成二個啦,拿一包1 仟耶,一包│ │
│ │ │81) │ │
│ │ │B:喂你為什麼裝成這樣,你是要 │ │
│ │ │ 分開還是怎樣? │ │
│ │ │A:因為我現在跟人家拿到這種不 │ │
│ │ │ 好的,如果我再拿到我不合的 │ │
│ │ │ 我就都去了啊。 │ │
│ │ │B:就都一樣的啊,跟那一天文化 │ │
│ │ │ 路的一樣啊。 │ │
│ │ │A:不然你來啦。 │ │
│ │ │B:你在那啊? │ │
│ │ │A:塗厝寮啦。 │ │
│ │ │B:塗厝寮的那裡啦? │ │
│ │ │A:河堤啊、啊順便帶球來啦。 │ │
│ │ │B:不就要有球。 │ │
│ │ │B:好啦好啦,我來去阿婆那邊, │ │
│ │ │ 等一下看要去那裡相等啦。 │ │
├──┼─────┼───────────────┼──────────┤
│ 6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19時2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還沒來喔? │ 033902號卷一第47頁│
│ │ │B:有啦。 │ 至第48頁。 │
│ │ │A:多久(背景聲:你說怎樣)叫 │ │
│ │ │ 我跟你說保證讚的啦。 │ │
│ │ │B:沒啦,你要來了沒啦。 │ │
│ │ │A:有啦。 │ │
│ │ │B:還是要等你哥用好耶。 │ │
│ │ │A:沒啦,現在要去了,你聽不懂 │ │
│ │ │ ? │ │
│ │ │B:我是真的趕著要工作啦。 │ │
│ │ │A:好啦。 │ │
│ │ │B:好啦,快來啦。 │ │
├──┼─────┼───────────────┼──────────┤
│ 6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20時5 │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4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在那?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北港。 │ 033902號卷一第48頁│
│ │ │A:沒啦,我不要進去北港啦。 │ 。 │
│ │ │B:不然呢? │ │
│ │ │A:剛跟人家說蘇厝寮,現在又變 │ │
│ │ │ 北港,你北港路那裡,看要去 │ │
│ │ │ 那叫他停著啦。 │ │
│ │ │B:我問一下待會用他的電話打給 │ │
│ │ │ 你。 │ │
├──┼─────┼───────────────┼──────────┤
│ 6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20時11│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在那啦。 │ 033902號卷一第48頁│
│ │ │B:同樣在裕民這。 │ 。 │
│ │ │A:裕民喔好。 │ │
├──┼─────┼───────────────┼──────────┤
│ 6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㈤│
│ │24日20時13│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2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啊人呢? │ 033902號卷一第48頁│
│ │ │B:裕民斜對面是不是有一間賣藥 │ 。 │
│ │ │ 的,你對那條彎過來。 │ │
│ │ │A:你就跟我說在那裡就好了嘛。 │ │
│ │ │B:文明路啦。 │ │
│ │ │A:不然你說裕民。 │ │
│ │ │B:你知道小支他家嗎? │ │
├──┼─────┼───────────────┼──────────┤
│ 6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㈥│
│ │27日23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怎麼都沒接電話啦。 │ 033902號卷一第49頁│
│ │ │B:在睡啦。 │ 至第50頁。 │
│ │ │A:喂,我上次是不是用你的電話 │ │
│ │ │ 記一支電話。 │ │
│ │ │B:你說怎樣? │ │
│ │ │A:在北港不是遇到一個老的,我 │ │
│ │ │ 不是用你的電話記電話。 │ │
│ │ │B:喂。 │ │
│ │ │A:支0920的啊。 │ │
│ │ │B:你又沒輸入啊。 │ │
│ │ │A:有啦。 │ │
│ │ │B:無啦。 │ │
│ │ │A:沒有嗎? │ │
│ │ │B:嘿,怎樣? │ │
│ │ │A:沒啦,幹你娘,就你啊,你就 │ │
│ │ │ 不接電話啊。 │ │
│ │ │B:喔。 │ │
│ │ │A:沒啦,幹你娘,就你啊,你就 │ │
│ │ │ 不接電話啊。 │ │
│ │ │B:喔。 │ │
│ │ │A:你娘雞巴跑去找人,你哥起來 │ │
│ │ │ 了沒。 │ │
│ │ │B:有啊,起來了。 │ │
│ │ │A:一人一半路啦。 │ │
│ │ │B:一人一半路喔,不要你都騙我 │ │
│ │ │ ,害我傻傻的等。 │ │
│ │ │A:現在真的在路上了,過北港大 │ │
│ │ │ 橋了啦。 │ │
│ │ │B:你還敢講,昨天傻傻的在等呢 │ │
│ │ │ 。 │ │
│ │ │A:我現在從蘇厝寮要去呢。 │ │
│ │ │B:嗯。 │ │
│ │ │A:快點啦。 │ │
│ │ │B:你如果又失約呢? │ │
│ │ │A:你不要用那種東西,用那不能 │ │
│ │ │ 吃的。 │ │
│ │ │B:你不要又失約,你不跑一趟嗎 │ │
│ │ │ ? │ │
│ │ │A:沒有啦,你不用那種東西不能 │ │
│ │ │ 吃的啦,我們說實在的啦。 │ │
│ │ │B:啊。 │ │
│ │ │A:不要再用那種不能吃的啦。 │ │
│ │ │B:你來啊。 │ │
│ │ │A:我是說你不要再用那種東西了 │ │
│ │ │ 啦。 │ │
│ │ │B:你是不是要來? │ │
│ │ │A:我知道啊,我去那裹做什麼, │ │
│ │ │ 只是你用那種東西,不如我錢 │ │
│ │ │ 拿去丟掉就好了。 │ │
│ │ │B:你來啦。 │ │
│ │ │A:我馬上到喔。 │ │
│ │ │B:好。 │ │
│ │ │A:山頂嗎? │ │
│ │ │B:嘿。 │ │
│ │ │A:好啦。 │ │
├──┼─────┼───────────────┼──────────┤
│ 6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㈥│
│ │28日0 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們有要出來嗎? │ 033902號卷一第50頁│
│ │ │B:你在那裹? │ 。 │
│ │ │A:市內啊。 │ │
│ │ │B:市內那裹? │ │
│ │ │A:民族路。 │ │
│ │ │B:還沒到啊。 │ │
│ │ │A:你要記得不要用那種不能吃的 │ │
│ │ │ 喔。 │ │
│ │ │B:好啦,怎樣? │ │
│ │ │A:同款啦。 │ │
│ │ │B:1喔。 │ │
│ │ │A:嗯。 │ │
│ │ │B:好啦。 │ │
│ │ │A:我到打給你好了。 │ │
├──┼─────┼───────────────┼──────────┤
│ 6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㈥│
│ │28日0 時2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到了,到了。 │ 033902號卷一第50頁│
│ │ │B:好。 │ 。 │
├──┼─────┼───────────────┼──────────┤
│ 6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㈥│
│ │28日0 時51│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下去就死掉了嗎? │ 033902號卷一第50頁│
│ │ │B:他還在試啊。 │ 至第51頁。 │
│ │ │A:你娘試一輩子喔,太離譜了。 │ │
│ │ │B:試二次啦。 │ │
│ │ │A:第一次泡下去就知道了。 │ │
│ │ │B:第一次泡下去走去啊。 │ │
│ │ │A:起來啦。 │ │
│ │ │B:好(旁邊購毒男子說:可以啦 │ │
│ │ │ ,可以啦) │ │
├──┼─────┼───────────────┼──────────┤
│ 7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㈥│
│ │20日10時1 │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哥喔。 │ 033902號卷一第53頁│
│ │ │B:嗯。 │ 。 │
│ │ │A:我來找你喔。 │ │
│ │ │B:好。 │ │
│ │ │A:那個、、?(聽不清楚) │ │
│ │ │B:好。 │ │
├──┼─────┼───────────────┼──────────┤
│ 7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㈦│
│ │20日10時14│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哥,我到了。 │ 033902號卷一第53頁│
│ │ │B:好。 │ 。 │
├──┼─────┼───────────────┼──────────┤
│ 7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㈦│
│ │20日10時24│B:0000000000(翁東聖) │ 。 │
│ │分4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哥,甘好啊。 │ 033902號卷一第53頁│
│ │ │B:好啊,隨下啊。 │ 。 │
│ │ │A:不然阿賓在難苦。 │ │
│ │ │B:好。 │ │
├──┼─────┼───────────────┼──────────┤
│ 7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洪冠年)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㈠│
│ │20日15時13│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可以先欠嗎興其4給你。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 │ 033902 號卷一第332│
│ │ │ │ 頁。 │
├──┼─────┼───────────────┼──────────┤
│ 7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洪冠年)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㈠│
│ │20日15時14│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簡訊有收到嗎。 │ 033902 號卷一第332│
│ │ │B:還沒,我先看一下。 │ 頁正反面。 │
│ │ │A:我先欠啊,禮拜四就給你。 │ │
│ │ │B:等一下我先看一下。 │ │
│ │ │A:無啦,我現在跟你說啦。 │ │
│ │ │B:嘿。 │ │
│ │ │A:可以先欠一下嗎。 │ │
│ │ │B:嘿。 │ │
│ │ │A:拜四給你啊。 │ │
│ │ │B:嘿。 │ │
│ │ │A:好嗎。 │ │
│ │ │B:好啊,好啊。 │ │
│ │ │A:我在厝,你那鼎順便看有無。 │ │
│ │ │B:啊。 │ │
│ │ │A:鼎,球球啦。 │ │
│ │ │B:我那有。 │ │
│ │ │A:球你沒有嗎。 │ │
│ │ │B:嘿啊。 │ │
│ │ │A:無比借一下啊。 │ │
│ │ │B:無我看看有沒有。 │ │
│ │ │A:你多久要來。 │ │
│ │ │B:我現在在嘉義要回去了。 │ │
│ │ │A:幾點。 │ │
│ │ │B:我回來隨打給你。 │ │
│ │ │A:好。 │ │
│ │ │B:差不多免半點鐘啦。 │ │
│ │ │A:好。 │ │
├──┼─────┼───────────────┼──────────┤
│ 7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洪冠年)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㈠│
│ │20日15時56│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你快到了嗎。 │ 033902 號卷一第332│
│ │ │B:你有法度來新的大賣場嗎。 │ 頁反面。 │
│ │ │A:我沒摩托車。 │ │
│ │ │B:不然我過去。 │ │
│ │ │A:你現在過來嗎。 │ │
│ │ │B:嘿。 │ │
│ │ │A:差不多幾分會到。 │ │
│ │ │B:差不多10分。 │ │
│ │ │A:你到外面給我鈴一下,你摩托 │ │
│ │ │ 車停在旁邊走到我家。 │ │
│ │ │B:我被我朋友載喔。 │ │
│ │ │A:好啦,你摩托車停在旁邊走到 │ │
│ │ │ 我家啦。 │ │
│ │ │B:好。 │ │
├──┼─────┼───────────────┼──────────┤
│ 7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㈡│
│ │15日17時15│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你在那,喂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說啊。 │ 033902號卷一第331 │
│ │ │A:你在那。 │ 頁正反面。 │
│ │ │B:我在我家啊。 │ │
│ │ │A:那種的啦,現在甘有在那種的 │ │
│ │ │ 。 │ │
│ │ │B:聽無,要怎樣。 │ │
│ │ │A:有辦法處理嗎,啊,什麼啊。 │ │
│ │ │B:這裏沒訊號。 │ │
│ │ │A:你說什麼,你訊號很壞啦。 │ │
│ │ │B:? │ │
│ │ │A:要1張啦。 │ │
│ │ │B:你在那。 │ │
│ │ │A:我在嘉義客運啦。 │ │
│ │ │B:好好,你等我。 │ │
│ │ │A:你快點喔。 │ │
│ │ │B:好。 │ │
├──┼─────┼───────────────┼──────────┤
│ 7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㈡│
│ │15日17時31│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1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你有法度來劉厝庄這裏嗎。 │ 033902號卷一第331 │
│ │ │A:劉厝庄。 │ 頁反面。 │
│ │ │B:嘿。 │ │
│ │ │A:現在沒車可以過去啦。 │ │
│ │ │B:你在那。 │ │
│ │ │A:我在客運啦。 │ │
│ │ │B:好你等我,我借車。 │ │
│ │ │A:我現在等著要坐車。 │ │
│ │ │B:你要去那裏,你差不多要再多 │ │
│ │ │ 久。 │ │
│ │ │A:我現在等你來啊。 │ │
│ │ │B:好,你等我。 │ │
│ │ │A:好。 │ │
├──┼─────┼───────────────┼──────────┤
│ 7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五、㈡│
│ │15日17時38│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我借到了,我要過去了。 │ 033902號卷一第331 │
│ │ │A:喔。 │ 頁反面。 │
│ │ │B:隨到,隨到。 │ │
│ │ │A:你要拖多久啦,你們都一個一 │ │
│ │ │ 個跟我拖。 │ │
│ │ │B:我那有一個一個跟你拖,我隨 │ │
│ │ │ 到。 │ │
│ │ │A:剛才打給另外一個跟我拖到賭 │ │
│ │ │ 爛我跟他說不要,現在換你又 │ │
│ │ │ 要跟我拖。 │ │
│ │ │B:我跟你說真的,我剛才沒車我 │ │
│ │ │ 在借。 │ │
│ │ │A:喔你說沒車要借喔。 │ │
│ │ │B:嘿啊。 │ │
│ │ │A:你在誰那裏。 │ │
│ │ │B:我在九索。 │ │
│ │ │A:誰他家。 │ │
│ │ │B:我朋友他家。 │ │
│ │ │A:你不是在劉厝庄嗎。 │ │
│ │ │B:嘿啊。 │ │
│ │ │A:對啊你隨來啊。 │ │
│ │ │B:好啊,好啊。 │ │
├──┼─────┼───────────────┼──────────┤
│ 7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6時39│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2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5 │
│ │ │A:喂我祥啦。 │ 頁。 │
│ │ │B:嘿。 │ │
│ │ │A:啊你們那個100的還有按? │ │
│ │ │B:怎樣。 │ │
│ │ │A:你們那個原本簡訊那個啊。 │ │
│ │ │B:嘿怎樣。 │ │
│ │ │A:有按嗎。 │ │
│ │ │B:我不知道耶,要看耶。 │ │
│ │ │A:你幫小弟問一下好嗎。 │ │
│ │ │B:好啊。 │ │
│ │ │A:我差不多多久打給你?現金的 │ │
│ │ │ 都是現金的。 │ │
│ │ │B:是喔。 │ │
│ │ │A:足嗎。 │ │
│ │ │B:有啊。 │ │
│ │ │A:好好你處理一下。 │ │
│ │ │B:好我等一下再打。 │ │
│ │ │A:好。 │ │
├──┼─────┼───────────────┼──────────┤
│ 8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6時45│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4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5 │
│ │ │A:怎樣。 │ 頁。 │
│ │ │B:等會啦,還沒聯絡到。 │ │
│ │ │A:好啦。 │ │
├──┼─────┼───────────────┼──────────┤
│ 8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7時39│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0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怎樣。 │ 033902號卷一第335 │
│ │ │A:啊那邊問好了嗎。 │ 頁。 │
│ │ │B:等一下好嗎。 │ │
│ │ │A:好。 │ │
├──┼─────┼───────────────┼──────────┤
│ 8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7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5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怎樣。 │ 033902號卷一第335 │
│ │ │A:大約幾點。 │ 頁。 │
│ │ │B:等一下,我們隨打給你啦。 │ │
│ │ │A:我們進去裡面等你喔,因為我 │ │
│ │ │ 們現在已經過橋了,你速速。 │ │
│ │ │B:喔好。 │ │
├──┼─────┼───────────────┼──────────┤
│ 8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7時59│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3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5 │
│ │ │A:我阿樂。 │ 頁至第336 頁。 │
│ │ │B:嘿。 │ │
│ │ │A:你在那。 │ │
│ │ │B:我在別的地方耶。 │ │
│ │ │A:有在我們這邊嗎。 │ │
│ │ │B:現在要回去了。 │ │
│ │ │A:有啊,你有跟大耶在一起嗎。 │ │
│ │ │B:沒有。 │ │
│ │ │A:這樣… │ │
│ │ │B:你找不到他嗎? │ │
│ │ │A:不是啦,人家要…他那一天有 │ │
│ │ │ 拿900多件的牛仔褲回來,問 │ │
│ │ │ 看有沒有人要買。 │ │
│ │ │B:喔9百多、、 │ │
│ │ │A:人家是說要…不然先批先撥100│ │
│ │ │ 件去賣看看。 │ │
│ │ │B:好啊我待會拿那100件過去好了│ │
│ │ │ 。 │ │
│ │ │A:這樣喔,我在家喔。 │ │
│ │ │B:喔好。 │ │
├──┼─────┼───────────────┼──────────┤
│ 8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0 │B:0000000000(李世倉)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9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6 │
│ │ │A:你在那裡? │ 頁。 │
│ │ │B:有啊我快要到裡面了。 │ │
│ │ │A:快到裡面了喔, │ │
│ │ │B:嘿啊。 │ │
│ │ │A:那個23。 │ │
│ │ │B:2…你說23喔,你說現的嗎?23│ │
│ │ │ 嘛。 │ │
│ │ │A:你不是說現的。 │ │
│ │ │B:有足嗎。 │ │
│ │ │A:有。 │ │
│ │ │B:水啦水啦,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8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9 │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0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6 │
│ │ │A:怎樣?OK了嗎。 │ 頁至第337頁。 │
│ │ │B:你到市內了嗎。 │ │
│ │ │A:嘿我已經到這邊一個橋有沒有 │ │
│ │ │ 。 │ │
│ │ │B:嘉雄陸橋? │ │
│ │ │A:沒啦,就是從港耶(北港)下 │ │
│ │ │ 來是不是會經過一個高速公路 │ │
│ │ │ 了喔。 │ │
│ │ │B:喔你過高速公路了喔。 │ │
│ │ │A:嘿。 │ │
│ │ │B:好好我跟他打。 │ │
│ │ │A:你差不多多久。 │ │
│ │ │B:我打打隨打給你。 │ │
│ │ │A:好。 │ │
├──┼─────┼───────────────┼──────────┤
│ 8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10│B:0000000000(吳威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4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7 │
│ │ │A: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 頁。 │
│ │ │B:半個小時吧!不然你知道牛耶 │ │
│ │ │ 的電話嗎。 │ │
│ │ │A:不知耶,怎樣嗎? │ │
│ │ │B:這樣喔。 │ │
│ │ │A:牛耶的電話我沒有啊? │ │
│ │ │B:很趕嗎? │ │
│ │ │A:人家快到市內的。 │ │
│ │ │B:喔好啦,這樣我馬上到啦。 │ │
│ │ │A:好好。 │ │
├──┼─────┼───────────────┼──────────┤
│ 8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11│B:0000000000(李世倉)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8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7 │
│ │ │B:嘿嘿。 │ 頁。 │
│ │ │A:你慢慢開就好了。 │ │
│ │ │B:嘿,我們在櫃子的卡拉OK你知 │ │
│ │ │ 道嗎。 │ │
│ │ │A:我知,我知。 │ │
│ │ │B:櫃子的喔。 │ │
│ │ │A:我知,慢慢開,我朋友、、 │ │
├──┼─────┼───────────────┼──────────┤
│ 8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19│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8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7 │
│ │ │A:嘿,你們到了嗎。 │ 頁。 │
│ │ │B:你到那了沒。 │ │
│ │ │A:在那錢的那喔。 │ │
│ │ │B:我知道,我剛才要跟你說你就 │ │
│ │ │ 掛斷,我朋友說他半點鐘內會 │ │
│ │ │ 到啦。 │ │
│ │ │A:好,我們在外面等他。 │ │
│ │ │B:好。 │ │
│ │ │A:優嗎。 │ │
│ │ │B:會啦。 │ │
│ │ │A:好。 │ │
├──┼─────┼───────────────┼──────────┤
│ 8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20│B:0000000000(吳威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6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人家到了耶。 │ 033902號卷一第338 │
│ │ │B:喔好,我隨過去啦,我叫牛耶 │ 頁。 │
│ │ │ 過去啦。 │ │
│ │ │A:有喔。 │ │
│ │ │B:嘿。 │ │
│ │ │A:他有帶嗎。 │ │
│ │ │B:有啦。 │ │
│ │ │A:喔好。 │ │
├──┼─────┼───────────────┼──────────┤
│ 9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31│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2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8 │
│ │ │A:你朋友到了嗎。 │ 頁。 │
│ │ │B:有啊,等過來載我。 │ │
│ │ │A:要用優的耶。 │ │
│ │ │B:我知我知, │ │
│ │ │A:好好好。 │ │
├──┼─────┼───────────────┼──────────┤
│ 9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35│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1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8 │
│ │ │A:你到嗎。 │ 頁。 │
│ │ │B:有啦,快到了。 │ │
│ │ │A:你們到那裡了。 │ │
│ │ │B:才要下來而以。 │ │
│ │ │A:不然換你約好了,這裡人很多 │ │
│ │ │ 。 │ │
│ │ │B:你說什麼。 │ │
│ │ │A:你是說到那裡了。 │ │
│ │ │B:我現在在民族路這啊。 │ │
│ │ │A:你說2佰30萬嘛,你說2萬3嘛。│ │
│ │ │B:嘿啊。 │ │
│ │ │A:好好好。 │ │
├──┼─────┼───────────────┼──────────┤
│ 9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0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8 │
│ │ │A:嘿,差不多多久。 │ 頁至第339 頁。 │
│ │ │B:不用多久就到了。 │ │
│ │ │A:不用多久,停在這裏喔很辣呢 │ │
│ │ │ 。 │ │
│ │ │B:有喔。 │ │
│ │ │A:嘿,這裏不能停車啊。 │ │
│ │ │B:你跟誰。 │ │
│ │ │A:跟我朋友啊。 │ │
│ │ │B:按呢我教你,那裏不能停車喔 │ │
│ │ │ 。 │ │
│ │ │A:嘿啊,嘿啊。 │ │
│ │ │B:這樣你開出來民族路啦。 │ │
│ │ │A:不然你知道我以前住的加油站 │ │
│ │ │ 嗎。 │ │
│ │ │B:知道。 │ │
│ │ │A:不然我們去那裏,還是怎樣。 │ │
│ │ │B:都可以啦。 │ │
│ │ │A:好好好,你們差不多多久。 │ │
│ │ │B:你們那邊OK了嗎。 │ │
│ │ │A:OK了。 │ │
│ │ │B:好。 │ │
│ │ │A:這樣在我以前住那裏的加油站 │ │
│ │ │ 好了。 │ │
│ │ │B:好。 │ │
├──┼─────┼───────────────┼──────────┤
│ 9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8時50│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0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嘿,你好。 │ 033902號卷一第339 │
│ │ │A:你們還要多久。 │ 頁。 │
│ │ │B:我不用10分鐘隨到。 │ │
│ │ │A:你現在在那裏。 │ │
│ │ │B:我在民族路這裏,我帶我叔啊 │ │
│ │ │ 一下。 │ │
│ │ │A:你現在用跑的喔。 │ │
│ │ │B:沒有啦,我下來帶人啦。 │ │
│ │ │A:嘿,差不多多久。 │ │
│ │ │B:不用10分鐘啦。 │ │
│ │ │A:不然你到我以前住的那裏打給 │ │
│ │ │ 我。 │ │
│ │ │B:好。 │ │
│ │ │A:麻煩一下。 │ │
├──┼─────┼───────────────┼──────────┤
│ 9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2 │B:0000000000(郭文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9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39 │
│ │ │A:我阿樂。 │ 頁。 │
│ │ │B:嘿。 │ │
│ │ │A:我要到了喔。 │ │
│ │ │B:要到了喔。 │ │
│ │ │A:嘿洗車那邊嘛。 │ │
│ │ │B:嘿。 │ │
│ │ │A:好好好。 │ │
├──┼─────┼───────────────┼──────────┤
│ 9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文郎)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6 │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0 │
│ │ │A:差不多多久會到。 │ 頁。 │
│ │ │B:我要過漁市這個橋了。 │ │
│ │ │A:哭么,我鑰題忘記帶了,你為 │ │
│ │ │ 何會從漁市那個陸橋。 │ │
│ │ │B:市內車子比較多,我繞從大潤 │ │
│ │ │ 發這邊過來的。 │ │
│ │ │A:是喔,啊你要借多少。 │ │
│ │ │B:100啊,僑耶沒有告訴你嗎。 │ │
│ │ │A:沒沒,我鑰匙忘記拿了,哭爸 │ │
│ │ │ 我去拿鑰匙去。 │ │
│ │ │B:這樣要怎麼辦。 │ │
│ │ │A:你在那裡等我一下,我馬上返 │ │
│ │ │ 頭。 │ │
│ │ │B:你快一點耶,不然人家到了在 │ │
│ │ │ 等了。 │ │
│ │ │A:好好,錢有收嗎。 │ │
│ │ │B:我拿去,錢隨收,我就馬上那 │ │
│ │ │ 個啊。 │ │
│ │ │A:這樣我拿一拿,隨過去那邊。 │ │
│ │ │B:過去那裡。 │ │
│ │ │A:不然那個人在那裡。 │ │
│ │ │B:那個人在自由路啊。 │ │
│ │ │A:這樣我們在自由路相等好啊。 │ │
│ │ │B:好啊好了解。 │ │
├──┼─────┼───────────────┼──────────┤
│ 9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8 │B:0000000000(翁東聖、林佩瑜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8秒 │ )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 033902號卷一第340 │
│ │ │B:喂。 │ 頁至第341 頁。 │
│ │ │A:姐耶。 │ │
│ │ │B:嘿。 │ │
│ │ │A:你跟哥說,牛爛說他要跟我一 │ │
│ │ │ 起拿過去給我朋友。 │ │
│ │ │B:你等一下,我叫他聽好了。 │ │
│ │ │A:喔好。 │ │
│ │ │B:喂。 │ │
│ │ │A:喂哥喔,牛爛說他要跟我一起 │ │
│ │ │ 拿過去還是怎樣。 │ │
│ │ │B:好啊。 │ │
│ │ │A:我要算多少給他? │ │
│ │ │B:看他怎麼算啊,你跟人家報多 │ │
│ │ │ 少都先拿給他。 │ │
│ │ │A:好。 │ │
├──┼─────┼───────────────┼──────────┤
│ 9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1│B:0000000000(郭文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4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1 │
│ │ │A:我在自由路這裡的這邊加油站 │ 頁。 │
│ │ │ 喔。 │ │
│ │ │B:好。 │ │
│ │ │A:喂啊大耶有沒有說怎麼算。 │ │
│ │ │B:我待會馬上問。 │ │
│ │ │A:好。 │ │
├──┼─────┼───────────────┼──────────┤
│ 9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3│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47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你在那裏。 │ 033902號卷一第341 │
│ │ │A:到那。 │ 頁。 │
│ │ │B:我在加油站啊。 │ │
│ │ │A:到了嗎。 │ │
│ │ │B:我在加油站。 │ │
│ │ │A:那一邊。 │ │
│ │ │B:加油站這邊啊。 │ │
│ │ │A:啊。 │ │
│ │ │B:我在加油站這邊啊。 │ │
│ │ │A:靠近巷子還是靠近外面。 │ │
│ │ │B:無啦,加油站啦。 │ │
│ │ │A:你在裏面了嗎。 │ │
│ │ │B:加油站你聽無。 │ │
│ │ │A:好好好。 │ │
│ │ │B:你開那一台啦。 │ │
│ │ │A:你等一下看到一台,等一下我 │ │
│ │ │ 打給你。 │ │
├──┼─────┼───────────────┼──────────┤
│ 9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4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1 │
│ │ │A:喂,你到巷子裏。 │ 頁至第342 頁。 │
│ │ │B:那裏的巷子。 │ │
│ │ │A:那間房子,材那,OK嗎。 │ │
│ │ │B:這樣你等一下,我等我朋友過 │ │
│ │ │ 來一下。 │ │
│ │ │A:你到了嗎。 │ │
│ │ │B:我就在加油站這裏了,你是、 │ │
│ │ │A:你是開車嗎。 │ │
│ │ │B:不然是騎機車嗎。 │ │
│ │ │A:好啦。 │ │
├──┼─────┼───────────────┼──────────┤
│10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6│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56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2 │
│ │ │A:喂,你甘有看到一台戰車。 │ 頁。 │
│ │ │B:啊。 │ │
│ │ │A:戰車你有看到嗎。 │ │
│ │ │B:硬皮嗎。 │ │
│ │ │A:嘿。 │ │
│ │ │B:黃色的。 │ │
│ │ │A:嘿。 │ │
│ │ │B:我停在這裏啊。 │ │
│ │ │A:那裏。 │ │
│ │ │B:啊。 │ │
│ │ │A:你說停在裏面那台嗎。 │ │
│ │ │B:雅哥這台。 │ │
│ │ │A:你沒轉出來。 │ │
│ │ │B:等一下,我等我朋友過來一下 │ │
│ │ │ 。 │ │
│ │ │A:你停橫的、、 │ │
│ │ │B:東西剛才在他那裏。 │ │
│ │ │A:嘿。 │ │
│ │ │B:我後面回報去牽車,趕快催來 │ │
│ │ │ ,我有跟他說我在這裏了。 │ │
│ │ │A:嘿。 │ │
│ │ │B:嘿啊。 │ │
│ │ │A:現在呢。 │ │
│ │ │B:有啦,他在路上過來了。 │ │
│ │ │A:差不多多久。 │ │
│ │ │B:不用多久啦。 │ │
│ │ │A:你不用轉過來。 │ │
│ │ │B:等一下,我不用等他過來,我 │ │
│ │ │ 不用帶他嗎。 │ │
│ │ │A:好啦,好。 │ │
├──┼─────┼───────────────┼──────────┤
│10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8│B:0000000000(郭文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7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3 │
│ │ │A:哥哥你到那裡了。 │ 頁。 │
│ │ │B:我從這裡要出去了。 │ │
│ │ │A:喔我在自由路尾這裡的中油這 │ │
│ │ │ 喔,人到了。 │ │
│ │ │B:啊他沒有跟你大耶報嗎。 │ │
│ │ │A:沒耶。 │ │
│ │ │B:23。 │ │
│ │ │A:23喔,哭么我剛報23說。 │ │
│ │ │B:沒啦,不到啦(買不到)。 │ │
│ │ │A:23喔。 │ │
│ │ │B:嘿嘿。 │ │
│ │ │A:有足嗎。 │ │
│ │ │B:有有有。 │ │
│ │ │A:好。 │ │
├──┼─────┼───────────────┼──────────┤
│10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19│B:0000000000(李世倉)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7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3 │
│ │ │B:喂,我下去你車內喔,你車內 │ 頁。 │
│ │ │ 有人嗎。 │ │
│ │ │A:沒人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10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25│B:0000000000(郭文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38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3 │
│ │ │B:有狀況有狀況,有警車。 │ 頁。 │
│ │ │A:有關係嗎。 │ │
│ │ │B:我待會再打。 │ │
│ │ │A:喔好。 │ │
├──┼─────┼───────────────┼──────────┤
│10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31│B:0000000000(吳威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4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4 │
│ │ │A:喂,僑的喔。 │ 頁。 │
│ │ │B:嘿。 │ │
│ │ │A:怎樣。 │ │
│ │ │B:還沒打,我現在要打而已。 │ │
│ │ │A:哭么,你在那裏。 │ │
│ │ │B:我在大林。 │ │
│ │ │A:你在厝嗎。 │ │
│ │ │B:我出門了。 │ │
│ │ │A:喔,不然你也打一下看看。 │ │
│ │ │B:好,我現在隨打。 │ │
│ │ │A:我朋友在這,跟我在這裏等了 │ │
│ │ │ 。 │ │
│ │ │B:好。 │ │
├──┼─────┼───────────────┼──────────┤
│10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文郎)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8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4 │
│ │ │A:你說你在加油站喔。 │ 頁。 │
│ │ │B:嘿啦。 │ │
│ │ │A:我到了。 │ │
│ │ │B:我就沒有看到你, │ │
│ │ │A:我在自由路要到了,我過興達 │ │
│ │ │ 路了。 │ │
│ │ │B:亂騙,快一點快一點人家在這 │ │
│ │ │ 裡等了。 │ │
│ │ │A:好好。 │ │
├──┼─────┼───────────────┼──────────┤
│10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19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25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4 │
│ │ │B:版子那一包呢? │ 頁。 │
│ │ │A:都下去了耶。 │ │
│ │ │B:版子那一包他全部都下去了? │ │
│ │ │A:啊版子那一包是有算錢的嗎。 │ │
│ │ │B:沒關係啦。 │ │
│ │ │A:好好。 │ │
├──┼─────┼───────────────┼──────────┤
│10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 │19日20時1 │B:0000000000(吳威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分18秒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喂。 │ 033902號卷一第345 │
│ │ │A:僑耶喔。 │ 頁。 │
│ │ │B:嘿。 │ │
│ │ │A:工作辦完了喔。 │ │
│ │ │B:我聽嘸。 │ │
│ │ │A:我說辦完了啦,成功了。 │ │
│ │ │B:OK了喔。 │ │
│ │ │A:嘿,我是跟我朋友報23號,全 │ │
│ │ │ 部都在牛耶那邊喔。 │ │
│ │ │B:啊你也要搭啊。 │ │
│ │ │A:沒啊,我就跟他開23啊,啊牛 │ │
│ │ │ 郎來跟我說大耶說23啊,我就 │ │
│ │ │ 全部都給他了啊。 │ │
│ │ │B:多7000嘛,你開3嘛。 │ │
│ │ │A:沒啦我開23啦,我沒有先問牛 │ │
│ │ │ 耶啦,我先開下去了,開23啦 │ │
│ │ │ ,後來牛耶來跟我說23啦,我 │ │
│ │ │ 就全部都交待給牛耶囉。 │ │
│ │ │B:喔好好。 │ │
├──┼─────┼───────────────┼──────────┤
│108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翁東聖)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㈠│
│ │21日20時8 │B :0000-000000 (郭修瑞) │ 。 │
│ │分53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你打給我喔 │ 033902號第56頁。 │
│ │ │B :嘿啊 │ │
│ │ │A :嘿怎樣 │ │
│ │ │B :哥,我這種的甘還有 │ │
│ │ │A :有B :你在哪 │ │
│ │ │A :我在鰻魚寮 │ │
│ │ │B :我也在這裡而已 │ │
│ │ │A :你在這 │ │
│ │ │B :嘿啊 │ │
│ │ │A :好啊,你過來打給我好啊 │ │
│ │ │B :要去那等你 │ │
│ │ │A :你來6 樓那 │ │
│ │ │B :好 │ │
├──┼─────┼───────────────┤ │
│109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郭修瑞) │ │
│ │21日20時16│B :0000-000000 (翁東聖) │ │
│ │分6 秒 │ │ │
│ │ │B :喂 │ │
│ │ │A :喂,哥,我到了 │ │
│ │ │B :好,稍等一下 │ │
│ │ │A :好 │ │
├──┼─────┼───────────────┤ │
│110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翁東聖) │ │
│ │21日20時40│B :0000-000000 (郭修瑞) │ │
│ │分26秒 │ │ │
│ │ │B :喂 │ │
│ │ │A :喬的下去啊,你有看到嗎 │ │
│ │ │B :喬的喔 │ │
│ │ │A :嘿 │ │
│ │ │B :我看看,我走進去裡面好了,│ │
│ │ │ 喔我看到了啊 │ │
│ │ │A :你身上看有多少先拿給他,我│ │
│ │ │ 有跟他講了 │ │
│ │ │B :好 │ │
├──┼─────┼───────────────┼──────────┤
│111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吳威僑)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㈡│
│ │15日8 時36│B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 │分28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兄耶你在車頭那邊做什麼 │ 033902號第804 頁至│
│ │ │B :我在車頭你怎麼知道 │ 第805 頁。 │
│ │ │A :我知啦 │ │
│ │ │B :有看到我的車喔 │ │
│ │ │A :嗯,我剛好在附近,有要見面│ │
│ │ │ 嗎? │ │
│ │ │B :現在不方便耶,你在超市耶喔│ │
│ │ │A :嘿 │ │
│ │ │B :我等一下下去再打給你 │ │
│ │ │A :好好好 │ │
├──┼─────┼───────────────┤ │
│112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15日9 時50│B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分52秒 │ │ │
│ │ │A :喂 │ │
│ │ │B :你是在做什麼 │ │
│ │ │A :你有在那邊嗎 │ │
│ │ │B :沒有了啦,剛跟你講完我就過│ │
│ │ │ 去找你了,又沒有看到你的人│ │
│ │ │A :有啊,我在這啊 │ │
│ │ │B :你在那 │ │
│ │ │A :樓下這間耶,新榮路啊 │ │
│ │ │B :什麼新榮路,你在新榮路的巨│ │
│ │ │ 蛋 │ │
│ │ │A :嘿啊 │ │
│ │ │B :我在這裡啊,在興業路啦 │ │
│ │ │A :喔好好好 │ │
├──┼─────┼───────────────┤ │
│113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15日11時8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4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在那啦 │ │
│ │ │B :我在車頭 │ │
│ │ │A :嗯,跑來跑去的,說要找我的│ │
│ │ │ 也是你 │ │
│ │ │B :剛要過去而已啊 │ │
│ │ │A :才剛要過來,你爸輸完了啦,│ │
│ │ │ 你在那啦 │ │
│ │ │B :車頭啊 │ │
│ │ │A :車頭那間巨蛋嗎 │ │
│ │ │B :沒沒沒,洗車這 │ │
│ │ │A :這樣呢 │ │
│ │ │B :我在那裡等你啊,要嗎? │ │
│ │ │A :我馬上到啦 │ │
│ │ │B :我到了 │ │
│ │ │A :要在洗車那了喔 │ │
│ │ │B :嘿啊 │ │
│ │ │A :不然出來這條大路耶啊 │ │
│ │ │B :好 │ │
│ │ │A :過來這邊喔 │ │
├──┼─────┼───────────────┼──────────┤
│114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㈢│
│ │15日21時3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37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阿兄喔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嘿怎樣 │ 033902號第805 頁至│
│ │ │B :我待會要用錢了耶,等一下要│ 第806 頁。 │
│ │ │ 錢給人家了耶 │ │
│ │ │A :要多少給人家 │ │
│ │ │B :我是要4 仟給人家的啦 │ │
│ │ │A :你那邊剩多少? │ │
│ │ │B :我剩1 仟多而已 │ │
│ │ │A :1 仟多而已喔 │ │
│ │ │B :嘿啊 │ │
│ │ │A :你那邊有到半個嗎 │ │
│ │ │B :我現在去就有了 │ │
│ │ │A :等一下嘉義的朋友要啦 │ │
│ │ │B :喔那我就先去傳(台語準備)│ │
│ │ │ 喔 │ │
│ │ │A :嘿啦,你先傳便啦 │ │
│ │ │B :好 │ │
│ │ │A :我跟你說我可能要晚一點喔,│ │
│ │ │ 我現在人還在斗六 │ │
│ │ │B :好 │ │
│ │ │A :你還在那邊玩喔 │ │
│ │ │B :沒啦,早就走了啦,我先幫你│ │
│ │ │ 傳,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 │
│ │ │A :我跟你說,你如果這樣你傳1 │ │
│ │ │ 個起來 │ │
│ │ │B :喔好啊,先這樣 │ │
│ │ │A :好啦 │ │
├──┼─────┼───────────────┤ │
│115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15日22時3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3秒 │ │ │
│ │ │B :喂 │ │
│ │ │A :你現在在那裡 │ │
│ │ │B :我現在在友愛路 │ │
│ │ │A :你有去處理了嗎 │ │
│ │ │B :人家現在要來而已,要到了 │ │
│ │ │A :我跟你說如果好打給我。我現│ │
│ │ │ 在要進去 │ │
│ │ │B :半個人嘛 │ │
│ │ │A :1個人啦 │ │
│ │ │B :好好好 │ │
├──┼─────┼───────────────┤ │
│116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15日23時5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 秒 │ │ │
│ │ │B :喂 │ │
│ │ │A :有好了嗎 │ │
│ │ │B :你說,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 :好啦好啦 │ │
│ │ │B :你在市區而已嗎 │ │
│ │ │A :沒啦,我現在在我這裡要進去│ │
│ │ │ 啦 │ │
│ │ │B :喔好好好 │ │
│ │ │A :啊人家在等了啦 │ │
│ │ │B :好好,我現在馬上那個... │ │
├──┼─────┼───────────────┼──────────┤
│117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㈣│
│ │17日0 時28│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6 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 :喂怎樣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 :你在那 │ 033902號第806 頁至│
│ │ │A :我在鄉下耶 │ 第807 頁。 │
│ │ │B :你有要進來市區嗎 │ │
│ │ │A :怎樣你說啦 │ │
│ │ │B :沒啦,我不夠給人家啊 │ │
│ │ │A :不夠給人家我也沒辦法阿 │ │
│ │ │B :我們不是25嗎 │ │
│ │ │A :嘿啊,什麼我們25,你娘你還│ │
│ │ │ 好意思跟我討喔,我給你仟三│ │
│ │ │ ,你現在還好意思跟我要仟二│ │
│ │ │ 喔 │ │
│ │ │B :沒啊我要給人家啊,我原本按│ │
│ │ │ 好要給人家的 │ │
│ │ │A :這樣你好意思跟我討那個仟二│ │
│ │ │ 元喔,你看怎樣你說嘛 │ │
│ │ │B :不是啊 │ │
│ │ │A :我跟你借仟5 不錯啦 │ │
│ │ │B :2 仟5 啦 │ │
│ │ │A :你娘耶,人家朋友要,我用給│ │
│ │ │ 你去賺,這樣你也要跟我算 │ │
│ │ │B :我那有賺到 │ │
│ │ │A :你也知道我的情形,昨天就搞│ │
│ │ │ 的什麼都沒有了 │ │
│ │ │B :我現在也什麼都沒有,大家都│ │
│ │ │ 在逼我了 │ │
│ │ │A :我跟你說,待會進去我拿1 仟│ │
│ │ │ 元給你,我不要讓人家在那邊│ │
│ │ │ 說有的沒有的 │ │
│ │ │B :不會啦,你來再說啦 │ │
│ │ │A :你人在那裡 │ │
│ │ │B :我人在北社尾,不然我過去車│ │
│ │ │ 頭那邊等你 │ │
│ │ │A :我人待會才會進去 │ │
│ │ │B :沒關係,不然你進來再打給我│ │
│ │ │A :好 │ │
├──┼─────┼───────────────┤ │
│118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17日4 時5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6秒 │ │ │
│ │ │B :喂 │ │
│ │ │A :你人在那裡 │ │
│ │ │B :同樣這,附近而已,不然你在│ │
│ │ │ 那裡 │ │
│ │ │A :西門街 │ │
│ │ │B :還是你要過來找我 │ │
│ │ │A :在那 │ │
│ │ │B :在湯姆雄,車站這個喔,前車│ │
│ │ │ 站嘉年華旁啊 │ │
│ │ │A :喔喔,你在邊做什麼 │ │
│ │ │B :沒有作什麼,那你有要過來嗎│ │
│ │ │A :我等一下過去好了 │ │
│ │ │B :好好好 │ │
├──┼─────┼───────────────┤ │
│119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17日4 時57│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1秒 │ │ │
│ │ │B :喂 │ │
│ │ │A :到了啊 │ │
│ │ │B :好好我下去 │ │
│ │ │A :嘉年華嗎 │ │
│ │ │B :你再駛過來就會看到湯姆熊啊│ │
├──┼─────┼───────────────┼──────────┤
│120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㈤│
│ │30日11時36│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13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 :你誰? │ 033902號第807 頁至│
│ │ │A :威僑喔 │ 第808 頁。 │
│ │ │B :嘿嘿 │ │
│ │ │A :哭么,你爸誰你不知道,找你│ │
│ │ │ 找到要哭么 │ │
│ │ │B :我也有打給你啊 │ │
│ │ │A :問題是我的手機放在車上啊,│ │
│ │ │ 現在是要去那找你啦 │ │
│ │ │B :交流道啊 │ │
│ │ │A :同樣那裡嗯,拎爸被人家追得│ │
│ │ │ 要哭爸了 │ │
│ │ │B :有喔 │ │
│ │ │A :沒有東西可以給人家啊,我等│ │
│ │ │ 一下車子換一換馬上過去啦 │ │
│ │ │B :好好 │ │
├──┼─────┼───────────────┤ │
│121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30日12時2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2秒 │ │ │
│ │ │B :喂 │ │
│ │ │A :我到外面這裡了 │ │
│ │ │B :好 │ │
│ │ │A :我同樣在那裡等你喔 │ │
│ │ │B :好 │ │
├──┼─────┼───────────────┤ │
│122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30日12時7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5秒 │ │ │
│ │ │B :要下去了要下去了 │ │
│ │ │A :我跟你說那個袋子順便拿一些│ │
│ │ │B :好 │ │
├──┼─────┼───────────────┤ │
│123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30日12時1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9 秒 │ │ │
│ │ │B :再5 分鐘啦 │ │
│ │ │A :怎麼這麼久 │ │
│ │ │B:好好 │ │
│ │ │A :人家朋友在交流道那邊在等 │ │
│ │ │B:好 │ │
├──┼─────┼───────────────┼──────────┤
│124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㈥│
│ │31日15時14│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31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你到那了 │ 033902號第809 頁。│
│ │ │B :才要出發而已 │ │
│ │ │A :喔昏倒 │ │
│ │ │B :還是你過來 │ │
│ │ │A :我去要馬上趕回來耶 │ │
│ │ │B :怎麼說 │ │
│ │ │A :不然是藥如何給人家 │ │
│ │ │B :喔 │ │
│ │ │A :你來,我直接給人家,這樣不│ │
│ │ │ 是比較快 │ │
│ │ │B :你等一下有要進來市內嗎 │ │
│ │ │A :有啊 │ │
│ │ │B :這樣好了,我叫人載我去,你│ │
│ │ │ 再載我進來 │ │
│ │ │A :好啊 │ │
├──┼─────┼───────────────┤ │
│125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謝旻富) │ │
│ │31日16時2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49秒 │ │ │
│ │ │B :喂 │ │
│ │ │A :你現在到那了 │ │
│ │ │B :我現在等計程車過來 │ │
│ │ │A :不免了,我現在下交流道了 │ │
│ │ │B :這樣呢 │ │
│ │ │A :看你在那啊 │ │
│ │ │B :友愛大地啊,在友愛路 │ │
│ │ │A :友愛路靠那裡 │ │
│ │ │B :自由路啦 │ │
│ │ │A :這我知道 │ │
├──┼─────┼───────────────┼──────────┤
│126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㈦│
│ │15日13時5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54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你在哪我二點二十找你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033902號第735 頁至│
│127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第737 頁。 │
│ │15日14時19│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9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在那? │ │
│ │ │B :頭橋,麥當勞這裡 │ │
│ │ │A :頭橋麥當勞? │ │
│ │ │B :算嘉義了啦 │ │
│ │ │A :喔你有要進來室內嗎 │ │
│ │ │B :有啊現在要進去了,啊你在那│ │
│ │ │A :咪多這啊 │ │
│ │ │B :這樣近近的而已 │ │
│ │ │A :還是你等一下過來咪多這 │ │
│ │ │B :好啊 │ │
│ │ │A :好啊你然你到了再打給我 │ │
│ │ │B :好啊 │ │
├──┼─────┼───────────────┤ │
│128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4時29│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1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到那 │ │
│ │ │B :我到那個... 不然你來車頭好│ │
│ │ │ 嗎 │ │
│ │ │A :車頭那裡啊 │ │
│ │ │B :你到車頭打給我 │ │
│ │ │A :好啊 │ │
├──┼─────┼───────────────┤ │
│129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4時3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0秒 │ │ │
│ │ │B :喂 │ │
│ │ │A :你現在在那裡了 │ │
│ │ │B :新隆路 │ │
│ │ │A :那我們要在那裡相等 │ │
│ │ │B :新隆路與中正路啦 │ │
│ │ │A :有過中山路嗎 │ │
│ │ │B :有有過 │ │
│ │ │A :喔不然在中油那邊相等好啊 │ │
│ │ │B :喔好 │ │
├──┼─────┼───────────────┤ │
│130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4時38│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7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在那 │ │
│ │ │B :我用走的而已耶,現在從中油│ │
│ │ │ 的彎進來有沒有 │ │
│ │ │A :嘿 │ │
│ │ │B :你是不是從林森路那邊彎過來│ │
│ │ │A :無,我從中山路 │ │
│ │ │B :你是彎左手還是右手 │ │
│ │ │A :就從那個新榮路飯店彎過來啊│ │
│ │ │B :那你繞過來,這裡有一間花式│ │
│ │ │ 撞球你知道嗎 │ │
│ │ │A :你現在在那一個方向啊 │ │
│ │ │B :我現在就這裡有一間銀行有沒│ │
│ │ │ 有 │ │
│ │ │A :喔玉山對不對 │ │
│ │ │B :嗯我在這裡而已 │ │
│ │ │A :喔好 │ │
├──┼─────┼───────────────┤ │
│131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4時4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0秒 │ │ │
│ │ │B :喂你到了沒 │ │
│ │ │A :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 │B :你在招牌下面嗎 │ │
│ │ │A :嘿啊我在這裡 │ │
│ │ │B :我走出來我怎麼沒有看到 │ │
│ │ │A :你現在在那裡 │ │
│ │ │B :我在這裡啊 │ │
│ │ │A :你在樓下嗎 │ │
│ │ │B :嘿啊 │ │
│ │ │A :我沒有看到你,我開黑色的CR│ │
│ │ │ V │ │
│ │ │B :CRV 那有? │ │
│ │ │A :有啊,我停在三商這,這裡在│ │
│ │ │ 賣電腦的 │ │
│ │ │B :你跑錯邊了啦,中正路、跟新│ │
│ │ │ 隆路耶,大眾銀行啦,槁錯了│ │
│ │ │A :大眾銀行喔 │ │
│ │ │B :嘿啦,不好意思 │ │
│ │ │A :喔好啦 │ │
├──┼─────┼───────────────┤ │
│132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4時46│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 秒 │ │ │
│ │ │B :喂 │ │
│ │ │A :你說大眾銀行,中正路那邊那│ │
│ │ │ 有大眾銀行 │ │
│ │ │B :新隆路跟中正路耶 │ │
│ │ │A :沒有過中山路嗎?還是有過 │ │
│ │ │B :有 │ │
│ │ │A :我現在是從頂好這個新隆路耶│ │
│ │ │B :喔你從頂好那邊來你會看到一│ │
│ │ │ 間李建中眼科,沒有過中正路│ │
│ │ │ 啦,就在角落這裡而已 │ │
│ │ │A :那一間叫什麼 │ │
│ │ │B :我站在路口啦,你開過來就看│ │
│ │ │ 到了 │ │
│ │ │A :喔好好好 │ │
├──┼─────┼───────────────┤ │
│133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15時10│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4秒 │ │ │
│ │ │簡訊:你四一用多少 │ │
├──┼─────┼───────────────┤ │
│134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5日22時11│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5秒 │ │ │
│ │ │簡訊:你給我的四一怎麼含帶才六│ │
│ │ │零 │ │
├──┼─────┼───────────────┼──────────┤
│135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㈧│
│ │18日22時42│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40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你等我一下,我從我們這裡要│ 033902號第737 頁至│
│ │ │ 出去了 │ 第739 頁。 │
│ │ │B :你從那裡要過來 │ │
│ │ │A :從頂六這 │ │
│ │ │B :喔好 │ │
│ │ │A :等我一下喔 │ │
│ │ │B :好 │ │
├──┼─────┼───────────────┤ │
│136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2時58│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9秒 │ │ │
│ │ │B :喂 │ │
│ │ │A :啊現在要過去那裡找你 │ │
│ │ │B :你到了嗎 │ │
│ │ │A :你剛說的那裡嗎 │ │
│ │ │B :我現在在北港路,你過來北港│ │
│ │ │ 路好嗎 │ │
│ │ │A :就是我們那一次相等那邊嗎 │ │
│ │ │B :嘉義交流道啦 │ │
│ │ │A :喔那麼遠喔 │ │
│ │ │B :麻煩一下,我已經到這裡了 │ │
│ │ │A :你等一下有要進來嗎 │ │
│ │ │B :有啊 │ │
│ │ │A :要多久啊,會很久嗎 │ │
│ │ │B :不會 │ │
│ │ │A :你都要在那裡嗎 │ │
│ │ │B :嘿 │ │
│ │ │A :好啊,不然你等我 │ │
│ │ │B :好 │ │
├──┼─────┼───────────────┤ │
│137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7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6秒 │ │ │
│ │ │B :喂 │ │
│ │ │A :你現在在那裡? │ │
│ │ │B :我現在在交流道啊 │ │
│ │ │A :你都要在那裡嗎? │ │
│ │ │B :我等一下要出去了 │ │
│ │ │A :喔不然你等我一下 │ │
│ │ │B :好 │ │
├──┼─────┼───────────────┤ │
│138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17│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1秒 │ │ │
│ │ │B :喂 │ │
│ │ │A :我在北港路這,你等我一下 │ │
│ │ │B :我在交流道耶 │ │
│ │ │A :我知啊,差不多再10分鐘就到│ │
│ │ │ 了 │ │
│ │ │B :喔好 │ │
├──┼─────┼───────────────┤ │
│139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22│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0秒 │ │ │
│ │ │B :喂 │ │
│ │ │A :我到了,你呢 │ │
│ │ │B :你再沿路開過來,你知道蕭登│ │
│ │ │ 標的服務處嗎 │ │
│ │ │A :我哉 │ │
│ │ │B :你來這裡 │ │
│ │ │A :好 │ │
├──┼─────┼───────────────┤ │
│140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2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45秒 │ │ │
│ │ │B :喂 │ │
│ │ │A :喂我到了喔 │ │
│ │ │B :好 │ │
├──┼─────┼───────────────┤ │
│141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30│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2秒 │ │ │
│ │ │B :嘿 │ │
│ │ │A :你到了嗎 │ │
│ │ │B :要到了 │ │
│ │ │A :喔好 │ │
├──┼─────┼───────────────┤ │
│142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18日23時30│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2秒 │ │ │
│ │ │簡訊:半現金 │ │
├──┼─────┼───────────────┤ │
│143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18日23時34│B :0000-000000 (劉祐綸) │ │
│ │分46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從服務處旁邊的巷子彎進來│ │
│ │ │B :喔喔好 │ │
├──┼─────┼───────────────┼──────────┤
│144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㈨│
│ │19日15時9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42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 :喂,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 :妳誰 │ 033902號第822 頁至│
│ │ │A :你甘阿弟啊 │ 第825 頁。 │
│ │ │B :嘿 │ │
│ │ │A :妳在那 │ │
│ │ │B :市區啊 │ │
│ │ │A :市區○○○道我是誰嗎 │ │
│ │ │B :我知道 │ │
│ │ │A :身上有嗎 │ │
│ │ │B :有啊 │ │
│ │ │A :有喔 │ │
│ │ │B :嘿啊 │ │
│ │ │A :幫我那個好嗎 │ │
│ │ │B :OK │ │
│ │ │A :妳幫我拿那個、、尺 │ │
│ │ │B :碗 │ │
│ │ │A :碗我是有啦 │ │
│ │ │B :不然妳說什麼尺 │ │
│ │ │A :那個、、現在同款嗎 │ │
│ │ │B :卡高喔 │ │
│ │ │A :又擱卡高,你是在裝肖的。 │ │
│ │ │B :沒有跟妳裝啦,正經啦 │ │
│ │ │A :正經的,每次你都正經的,你│ │
│ │ │ 自己賺賺肚內,這樣嗎,你好│ │
│ │ │ 心一點我跟你講。 │ │
│ │ │B :哈,我知,我知。 │ │
│ │ │A :多少 │ │
│ │ │B :妳要一半 │ │
│ │ │A :嘿 │ │
│ │ │B :要45喔 │ │
│ │ │A :一半要45 │ │
│ │ │B :真的啊 │ │
│ │ │A :騙 │ │
│ │ │B :不然換我跟妳處理 │ │
│ │ │A :你如果跟我處理我就不用找你│ │
│ │ │ 處理了 │ │
│ │ │B :哈 │ │
│ │ │A :等一下我打給妳 │ │
│ │ │B :好 │ │
├──┼─────┼───────────────┤ │
│145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5時1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3秒 │ │ │
│ │ │B :喂 │ │
│ │ │A :2 個85可以嗎 │ │
│ │ │B :2 個 │ │
│ │ │A :嘿啊,妳不是說1 個45 │ │
│ │ │B :1個半的45,要2 個半的 │ │
│ │ │A :嘿啊,妳不是說1 個半的45 │ │
│ │ │B :嘿 │ │
│ │ │A :一個半的45,對不對 │ │
│ │ │B :嘿 │ │
│ │ │A :2 個半的85 │ │
│ │ │B :按呢喔 │ │
│ │ │A :嗯 │ │
│ │ │B :好啦,好啦 │ │
│ │ │A :要在那裡等我 │ │
│ │ │B :攏好啊 │ │
│ │ │A :現在在那裡 │ │
│ │ │B :我在友愛路 │ │
│ │ │A :妳來?國小那妳知道嗎 │ │
│ │ │B :嗯,上一次見面那裡就對了 │ │
│ │ │A :嘿啊,嘿啊 │ │
│ │ │B :好 │ │
│ │ │A :妳不要那種的喔 │ │
│ │ │B :不要拖 │ │
│ │ │A :嘿 │ │
│ │ │B :東西不能壞喔 │ │
│ │ │A :好 │ │
│ │ │B :OK │ │
│ │ │A :OK,我現試喔,東西壞我就不│ │
│ │ │ 要喔 │ │
│ │ │B :好 │ │
│ │ │A :現在喔 │ │
│ │ │B :過10分鐘啦 │ │
├──┼─────┼───────────────┤ │
│146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5時16│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49秒 │ │ │
│ │ │B :喂 │ │
│ │ │A :妳說什麼 │ │
│ │ │B :我10分鐘過去啦 │ │
│ │ │A :好 │ │
├──┼─────┼───────────────┤ │
│147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5時3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6秒 │ │ │
│ │ │B :喂 │ │
│ │ │A :到了嗎 │ │
│ │ │B :我等一下到 │ │
│ │ │A :喔,跟妳說不要拖,妳白目喔│ │
│ │ │B :好啦 │ │
├──┼─────┼───────────────┤ │
│148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5時44│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3秒 │ │ │
│ │ │B :喂 │ │
│ │ │A :妳是到了沒 │ │
│ │ │B :我等我朋友來啦 │ │
│ │ │A :還要多久啦 │ │
│ │ │B :再10幾分啦 │ │
│ │ │A :好啦,妳快點啦 │ │
│ │ │B :好 │ │
├──┼─────┼───────────────┤ │
│149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6時9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8 秒 │ │ │
│ │ │B :喂 │ │
│ │ │A :到了沒 │ │
│ │ │B :妳有法度過來友愛大地嗎 │ │
│ │ │A :我不知道友愛大地在那裡呢 │ │
│ │ │B :友愛路啊 │ │
│ │ │A :友愛路 │ │
│ │ │B :嘿啊 │ │
│ │ │A :友愛路在那裡我不知道呢 │ │
│ │ │B :哭么 │ │
│ │ │A :妳沒車喔 │ │
│ │ │B :嘿啊 │ │
│ │ │A :友愛路是在那裡 │ │
│ │ │B :友愛路是在友愛路 │ │
│ │ │A :靠近那裡 │ │
│ │ │B :在嘉雄陸橋爬過來就是了,歌│ │
│ │ │ 神妳知道嗎,閣家歡。 │ │
│ │ │A :閣家歡我知,不然我在閣家歡│ │
│ │ │ 等妳 │ │
│ │ │B :好 │ │
│ │ │A :好 │ │
├──┼─────┼───────────────┤ │
│150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6時22│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4秒 │ │ │
│ │ │B :喂 │ │
│ │ │A :喂,閣家歡我到了,妳人呢 │ │
│ │ │B :好,我隨到 │ │
│ │ │A :好 │ │
├──┼─────┼───────────────┤ │
│151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6時30│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6秒 │ │ │
│ │ │B :喂 │ │
│ │ │A :妳到了沒 │ │
│ │ │B :出發了,出發了 │ │
│ │ │A :很想給妳叭下去呢,妳要多久│ │
│ │ │B :隨到啦,隨到啦 │ │
├──┼─────┼───────────────┤ │
│152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6時4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0秒 │ │ │
│ │ │B :到了啦 │ │
│ │ │A :喔,還多久啦 │ │
│ │ │B :到了啦,轉過去就到了啦 │ │
│ │ │A :喔 │ │
├──┼─────┼───────────────┤ │
│153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6時44│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8秒 │ │ │
│ │ │B :喂 │ │
│ │ │A :妳開什麼色的車 │ │
│ │ │B :白色的啦 │ │
│ │ │A :喔好 │ │
├──┼─────┼───────────────┤ │
│154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7時5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0秒 │ │ │
│ │ │B :喂 │ │
│ │ │A :喂,到了沒啦 │ │
│ │ │B :妳在那啦,我怎麼沒看到 │ │
│ │ │A :沒看到,妳是眼睛瞎掉嗎,好│ │
│ │ │ 啦 │ │
│ │ │B :妳在正門口嗎 │ │
│ │ │A :沒啦,我在旁邊看衣服,我隨│ │
│ │ │ 到,等那麼久 │ │
│ │ │B :好 │ │
├──┼─────┼───────────────┤ │
│155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李美慧) │ │
│ │19日17時8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11秒 │ │ │
│ │ │B :喂 │ │
│ │ │A :人呢 │ │
│ │ │B :門口啊 │ │
│ │ │A :門口,怎麼有 │ │
│ │ │B :妳站在那裡 │ │
│ │ │A :我也在門口啊,閣家歡 │ │
│ │ │B :喔,有啊,有啊 │ │
├──┼─────┼───────────────┼──────────┤
│156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㈩│
│ │15日22時1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41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喂我博耶他朋友啦 │ 033902號第766 頁至│
│ │ │B :嘿 │ 第767 頁。 │
│ │ │A :你那邊現在可以借喔 │ │
│ │ │B :嘿 │ │
│ │ │A :我現在不方便耶,可以先跟你│ │
│ │ │ 差嗎 │ │
│ │ │B :連1 元都沒有喔 │ │
│ │ │A :明天再拿給你 │ │
│ │ │B :現在沒辦法嗎 │ │
│ │ │A :嘿啊,我今天沒有工作,明天│ │
│ │ │ 有做才有啊 │ │
│ │ │B :因為我也要用到啊 │ │
│ │ │A :不然可以差500 嗎 │ │
│ │ │B :喔好 │ │
│ │ │A :可以讓人家差啦 │ │
│ │ │B :嗯 │ │
│ │ │A :沒關係啦,我明天一定拿給你│ │
│ │ │ ,你放心啦 │ │
│ │ │B :你是... │ │
│ │ │A :我之前過去跟你借好幾次了啊│ │
│ │ │B :全部500 而已 │ │
│ │ │A :不然你如果要讓我差1 仟,我│ │
│ │ │ 跟你差1 仟啊 │ │
│ │ │B :這樣5 就好了啦 │ │
│ │ │A :讓我先差5 ,這樣喔 │ │
│ │ │B :嘿啦 │ │
│ │ │A :好啦,不然先讓我止一下啦,│ │
│ │ │ 我明天拿過去給你,好嗎 │ │
│ │ │B :好好好 │ │
│ │ │A :這樣我馬上過去嘉義喔,我現│ │
│ │ │ 在要過去了啦 │ │
│ │ │B :好 │ │
│ │ │A :一樣那邊嘛 │ │
│ │ │B :嗯 │ │
│ │ │A :喔好好 │ │
├──┼─────┼───────────────┤ │
│157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5日23時1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0秒 │ │ │
│ │ │B :喂 │ │
│ │ │A :喂有啦,我現在這裡有500 元│ │
│ │ │ ,哈哈 │ │
│ │ │B :嗯嗯 │ │
│ │ │A :你人呢 │ │
│ │ │B :北港路啦 │ │
│ │ │A :那我不就要過去那邊 │ │
│ │ │B :好啊 │ │
│ │ │A :你在北港路那裡啊 │ │
│ │ │B :麥當勞 │ │
│ │ │A :要在麥當勞相等嗯 │ │
│ │ │B :嘿 │ │
│ │ │A :好好好我現在過去 │ │
│ │ │B :好好 │ │
├──┼─────┼───────────────┤ │
│158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5日23時5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1秒 │ │ │
│ │ │B :喂 │ │
│ │ │A :我到位了喔 │ │
│ │ │B :喔好 │ │
│ │ │A :你在那 │ │
│ │ │B :我馬上到 │ │
│ │ │A :喔好啦 │ │
├──┼─────┼───────────────┤ │
│159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5日23時35│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0秒 │ │ │
│ │ │B :喂 │ │
│ │ │A :你沒有跟我們走喔 │ │
│ │ │B :有啊,跟在你後面喔 │ │
│ │ │A :你直接彎至阿囉哈啦過去啦 │ │
│ │ │B:彎至阿囉哈 │ │
│ │ │A :嘿啊 │ │
│ │ │B :那裡的阿囉哈 │ │
│ │ │A :交流道啦,我隨到 │ │
│ │ │B :喔好啦好啦 │ │
├──┼─────┼───────────────┼──────────┤
│160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吳威僑)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
│ │19日20時11│B :0000-000000 (卓乙全、侯永│ 。 │
│ │分39秒 │ 芳)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B :喂 │ 033902號第768 頁至│
│ │ │A :你還有要嗎? │ 第769 頁。 │
│ │ │B :要問我朋友耶 │ │
│ │ │A :不然你問一下啊 │ │
│ │ │B :喔 │ │
├──┼─────┼───────────────┤ │
│161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9日22時54│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9秒 │ │ │
│ │ │B :喂 │ │
│ │ │A :喂你知道我是誰嗎 │ │
│ │ │B :我知啊 │ │
│ │ │A :你現在在哪裡 │ │
│ │ │B :嘉義啊 │ │
│ │ │A :你在室內喔 │ │
│ │ │B :同樣在那一間嗯 │ │
│ │ │B :嘿啊 │ │
│ │ │A :是喔,我現在過去找你可以嗎│ │
│ │ │B :好啊 │ │
│ │ │A :你現在身上有錢嗎 │ │
│ │ │B :有 │ │
│ │ │A :這樣我過去找你再說好了 │ │
│ │ │B :嗯 │ │
├──┼─────┼───────────────┤ │
│162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9日23時34│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45秒 │ │ │
│ │ │B :喂 │ │
│ │ │A :你在那 │ │
│ │ │B :在上次晚上那邊啊,交流道再│ │
│ │ │ 過來這啊 │ │
│ │ │A :你現在跑到那去喔 │ │
│ │ │B :嘿啊 │ │
│ │ │A :是喔,我想說你在玩那個... │ │
│ │ │B :不用等啦,來不用等啦 │ │
│ │ │A :是喔,這樣同樣到那個服務處│ │
│ │ │ ,我打給你 │ │
│ │ │B :好 │ │
│ │ │A :你出來外面我們再說 │ │
│ │ │B :好好 │ │
├──┼─────┼───────────────┤ │
│163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19日23時4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2秒 │ │ │
│ │ │B :喂 │ │
│ │ │A :到了喔 │ │
│ │ │B :喔好 │ │
├──┼─────┼───────────────┼──────────┤
│164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
│ │24日22時4 │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6 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我博耶的朋友啦 │ 033902號第769 頁至│
│ │ │B :嘿 │ 第770 頁。 │
│ │ │A :你那邊現在有方便嗎 │ │
│ │ │B :好啊 │ │
│ │ │A :有喔 │ │
│ │ │B :嗯 │ │
│ │ │A :啊要去那,一樣北港路嗎 │ │
│ │ │B :嘿 │ │
│ │ │A :那我到位到給你 │ │
│ │ │B :好 │ │
│ │ │A :我要像上次那樣而已喔 │ │
│ │ │B :好A :可以嗎 │ │
│ │ │B :可以 │ │
│ │ │A:喔好好,那我到位打給你 │ │
│ │ │B :嗯 │ │
├──┼─────┼───────────────┤ │
│165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24日22時28│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39秒 │ │ │
│ │ │B :喂 │ │
│ │ │A :我到位啊 │ │
│ │ │B :好 │ │
├──┼─────┼───────────────┤ │
│166 │100 年3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24日22時37│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58秒 │ │ │
│ │ │B :喂,你在那 │ │
│ │ │A :我對位啊,我到位有一會兒了│ │
│ │ │B :我走出來,你在那啊 │ │
│ │ │A :我同樣在那一天那裡 │ │
│ │ │B :那個廣場那裡喔 │ │
│ │ │A :嘿啊,載你那裡啊 │ │
│ │ │B :好再一分鐘就到了 │ │
│ │ │A :好 │ │
├──┼─────┼───────────────┼──────────┤
│167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
│ │3 日0 時10│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 │分47秒 │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 :喂 │ 彰警刑偵一字第1000│
│ │ │A :你在那 │ 033902號第771 頁。│
│ │ │B :大雅路 │ │
│ │ │A :現在過去找你好嗎 │ │
│ │ │B :好 │ │
│ │ │A :確定嗎 │ │
│ │ │B :嗯 │ │
│ │ │A :喔好了解,收到 │ │
│ │ │B :好 │ │
├──┼─────┼───────────────┤ │
│168 │100 年4 月│A :0000-000000 (卓乙全) │ │
│ │3 日0 時33│B :0000-000000 (吳威僑) │ │
│ │分27秒 │ │ │
│ │ │B :喂 │ │
│ │ │A :喂我博阿他朋友,你靠那裡?│ │
│ │ │B :7-11 │ │
│ │ │A :你說聖馬爾定那邊喔 │ │
│ │ │B :嘿 │ │
│ │ │A:那我不就到聖馬爾定的7-11打 │ │
│ │ │ 給你 │ │
│ │ │B :嘿你到打給我 │ │
│ │ │A :喔好好我馬上到 │ │
│ │ │B :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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