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月27日101 年度交易字第1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金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許金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判決,於101 年9 月3 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1 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
因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