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李勝隆
被 告 林心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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