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1,交附民,51,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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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廖實
廖春菊
廖谷堅
廖谷訓
廖春香
被 告 李豐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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