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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潘慧綺
被 告 林聖傑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1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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