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1,侵附民,1,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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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卷內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 年度侵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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