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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朝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朝寶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1 年6 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101 年6 月29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等附卷可稽。
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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