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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英霞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英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犯罪事實李英霞與蘇聖富原係夫妻關係(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離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100 年間同住在雲林縣林內鄉○○村○○路56之5 號,雙方因對於婚姻關係理念不同,時常發生爭執。
於100 年8 月11日晚間,李英霞在上開住處,與蘇聖富因商討離婚之事意見不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與蘇聖富為如附表錄音內容所示之對話,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蘇聖富,致蘇聖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
嗣蘇聖富將上開對話錄音並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本院以下採用之證據,均經當事人於審理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實體方面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英霞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在卷可參,核與告訴人蘇聖富之偵查中指訴筆錄相符,且有錄音光碟1 片、暨本院法官助理勘查錄音光碟譯文1 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為真。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係配偶關係,此有戶口名簿附卷可參(100 年度偵字第5295號卷第45頁),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是以被告所為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是以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被告自承其與告訴人自100 年7 月間起,時常因為溝通離婚事宜而意見相左,且被告認為告訴人及其家人常因閱聽與外籍配偶相關之社會新聞報導,就對其質疑、產生戒心,使其感到委屈受辱,其至事發之日再度與告訴人溝通時,又一言不合,始在盛怒下衝動說出如附表錄音內容所示之言詞,其出言恫嚇數句,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不可取,然其動機並非真心欲加害於告訴人。
且告訴人從對話中段節錄,錄得2 人對話時間仍長達3 分28秒,雙方持續交談、轉換數話題,告訴人在被告多次出言恫嚇間予以回應、表達感想,未有一方意圖終止,可見當時2 人實係進行有效對話中,被告出言恫嚇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然程度仍有其界限。
末審酌被告高中畢業,相親後隻身出嫁來臺,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業已結束,與告訴人原育有1 名子女,然未滿周歲即於本案發生前夭折,被告現居住於臺北市之同鄉會,以在餐廳打工維生,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於犯本案前並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且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01 年4 月17日離婚,離婚後分居兩地,生活全無交集,被告因與告訴人婚姻關係結束,已無繼續居留境內之事由,待本案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後即須於10日內出境返回原籍,當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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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卷附錄音光碟REC014.WA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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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長度:3分28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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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內容: │
│ 蘇勝富:哦,原來你結婚的動機這麼不單純。 │
│ 李英霞:對呀,還要把你... (狗叫聲),然後就可以安心。 │
│ 蘇勝富:嘿啊,那就可以上電視啊。把老公給…李英霞:反正。 │
│ 蘇勝富:把老公給…李英霞:反正想一想之後再被槍斃也沒關係啊。 │
│ 蘇勝富:把老公給殺了,連公婆也宰了呴。這樣子你可以達到你的目的地了。 │
│ 李英霞:嗯。 │
│ 蘇勝富:很好。 │
│ 蘇勝富:原來李英霞。 │
│ 李英霞:黑心的,本來就是啊大陸。 │
│ 蘇勝富:那麼黑心,那麼冷血哦。 │
│ 李英霞:當初怎麼沒有看清楚,你也去打聽啊。 │
│ 蘇勝富:我瞎了眼,那我真的還要快趕快跟你離一離啊,不然改天就會。 │
│ 李英霞:沒有更加…,那我就沒有機會下手了。 │
│ 蘇勝富:嘿啊,好,恐怖的情人哦,要我傾家蕩產。 │
│ 李英霞:還要你…蘇勝富:死無全屍喔。 │
│ 李英霞:不然電視上面教,這樣教的蘇勝富:嘿。 │
│ 李英霞:那個把她老公殺了不是就這樣。 │
│ 蘇勝富:嘿。 │
│ 李英霞:當然囉,有樣學樣,嘿。 │
│ 蘇勝富:呴,你這次回來的目的就是這樣子。 │
│ 李英霞:嗯。 │
│ 蘇勝富:呴。 │
│ 李英霞:嗯。 │
│ 蘇勝富:那我趕快勸你趕快搬出去了。 │
│ 李英霞:所以我更加不要搬啊,搬了我就沒有機會。 │
│ 蘇勝富:蛤,雞皮疙瘩都起來了,那。 │
│ 李英霞:…,不要吃我煮的。 │
│ 蘇勝富:不要吃你煮的東西? │
│ 李英霞:也是你電視上教的。 │
│ 蘇勝富:嘿。你們那邊都怎麼弄。 │
│ 李英霞:有電視上教的,那天不是看電視教的。 │
│ 蘇勝富:怎麼弄,我沒有看ㄟ,怎樣…李英霞:哪裡沒有看。 │
│ 蘇勝富:…李英霞:那天看說那個印尼媳婦下那個硝酸鈉在餐裡面,你沒有看。│
│ 蘇勝富:呴、呴。那你還有沒有別的? │
│ 李英霞:等一下,看電視沒放音。 │
│ 蘇勝富:不是都會有人教。 │
│ 李英霞:電視教的不算。 │
│ 蘇勝富:到底誰教? │
│ 李英霞:你教我怎樣? │
│ 蘇勝富:那你很聰明呴。 │
│ 蘇勝富:那真的你要等機會下手。有啦,機會應該是有,既然妳又回來,就會讓│
│ 妳得逞啦。 │
│ 李英霞:你怎麼知道。 │
│ 蘇勝富:蛤。 │
│ 李英霞:怎麼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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