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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友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友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13時許,無故侵入其姨母鐘麗敏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里○○鄰○○街201 巷30號住處內,徒手竊取表弟黃勝騰所有放置在客廳電腦旁黑色皮包內之新臺幣6,600 元得手。
嗣由黃勝騰報警,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即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血親,包括自然及擬制之直系血親。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勝騰告訴被告黃友詳侵入住宅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查被告之母林麗淑與告訴人之母鍾麗敏為姐妹,被告之母嗣經林選、林許麗花收養,有其等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惟收養僅係中斷本生父母間關於民法上父母子女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其自然之血緣關係無法斷絕,被告與告訴人間仍具四親等之血親關係,故被告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仍係親屬間竊盜,應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乙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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