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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27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職員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8 時15分,在監獄內門衛第一道門通往第二道門左側,拾獲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1.1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職員於100 年10月25日上午8時15分,在監獄內門衛第一道門通往第二道門之柏油路面左側路基上,拾獲1 包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17公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0 年11月16日雲二監政字第1001300044號函暨該函所附之簽呈、查獲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照片、100 年毒字第216 號扣押物品清單、位置示意圖、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 年12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603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是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 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故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1.17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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